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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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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5
114年憲裁字第79號
114.10.29
狀況惡化,罹患身心疾病等,係提起上訴時始提出之新攻擊防禦方法及新證據,依法無從加以斟酌等為由;而認聲請人之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是依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
114年審裁字第518號
114.05.23審查裁定
規定限制當事人於小額訴訟程序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且允許第二審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為判決,顯牴觸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及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
112年審裁字第892號
112.03.27審查裁定
詞辯論即自為判決,並在判決理由中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攻擊防禦方法未記載不可採之理由,以及逕行斟酌原審言詞辯論筆錄之陳述自為認定事實,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規定及正當法律程序。 二、
釋字第758號【依民法請求政府機關返還土地事件審判權歸屬案】
106.12.22大法官解釋
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攻擊防禦方法涉及公用地役關係存否之公法關係爭議者,其審判權之歸屬?
會台字第8379號
96.06.01
上字第九三一號民事裁定,係以聲請人在第三審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而駁回上訴,聲請人據此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八○六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竟遭同法院九十五年度再字第四四號判決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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