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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16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因此倘有所缺漏,將使判決書所載當事人於訴訟中主張全部攻擊防禦方法與實際上當事人所主張之全部攻擊防禦方法不相符合,因而失真,亦即,使原本有於訴訟中主張之攻擊防禦方法被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自字第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攻擊防禦方法,而上開攻擊防禦方法係直接攻訐證人證詞之可信性,係影響證人證詞之證明力,惟第二審法院竟為採用證人之證詞而刻意漏載前開攻擊防禦方法要領並因此得以規避對其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等語,堪認上訴人已撤回系爭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是以,上訴人於原判決審理期間再次提出系爭攻擊防禦方法,自應認定係全新之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從而,本院於審酌相關事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建簡上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形外,原則上禁止當事人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而第一項但書之所規定者,係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致其未能於第一審法院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情形而言;又當事人如主張有第一項但書各款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之事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國再微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當事人所聲明或所陳述或所為之攻擊防禦方法,其意旨並無不明瞭或不完足之情形,審判長即無另加闡明之必要。
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20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按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不僅關於其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有之,即其當時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亦有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非對於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為補充等情,當無違反經驗法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再易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審以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為由,准許再審被告提出時效抗辯之新攻擊防禦方法,於法實有未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小上字第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被上訴人則以:㈠上訴人於原審已受合法通知,而不到庭且未提出任何攻擊防禦方法。其於上訴後,始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依法自不得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再易字第四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且,原確定判決已認定此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並於理由第五段敘明,顯見原審法院對此攻擊防禦方法非未斟酌,再審原告仍執此為再審事由,亦屬無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經查:上訴人於原審未為任何抗辯,於本院所為之抗辯,核屬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開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核閱原審卷無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自字第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謝說容、張瑞蘭及游文科三位法官所組成之合議庭審酌,惟三位法官不但不在判決理由內審酌上開攻擊防禦方法且甚至直接不將自訴人所提出之上開攻擊防禦方法列入判決事實,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即其當時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亦有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說容、張瑞蘭及游文科三位法官所組成之合議庭審酌,惟三位法官不但不在判決理由內審酌上開攻擊防禦方法且甚至直接不將自訴人所提出之上開攻擊防禦方法列入判決事實,將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簡字第4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所稱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不僅關於其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有之,即其當時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亦有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小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另關於其對警員提出行政訴訟、其患有精神官能症、他案件鑑定中等攻擊防禦方法,均未於原審提出乃屬第二審程序新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依前揭法條規定,小額訴訟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本件應審酌被上訴人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有無於他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情形,若有,即不得就該攻擊防禦方法為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裁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於上訴審補陳述以:上訴人於原審僅以該支票非其所簽發作為攻擊防禦方法,於上訴審時改變攻擊防禦方法,改稱支票確係其所簽發,已為清償抗辯,於法即有不合,請求駁回其上訴等語。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復按「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所稱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不僅關於其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有之,即其當時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亦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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