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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9 件
關鍵字命中9
115年憲判字第5號【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的追訴權時效變更案】
115.06.05憲法判決
,故此一期待,顯難謂係正當合理、值得保護的信賴。易言之,犯罪行為人就其已經進行而尚未完成、再經過一定期間後即可因追訴權時效完成而不受追訴處罰的期待,並無應受憲法保障的信賴利益可言,
114年審裁字第1408號
114.11.17審查裁定
未包含或考量因此往返或行駛至原訂路線之距離在內。易言之,員警取締貨車違規超載,以車輛為警方指揮過磅時所處位置,與設有地磅處所之車行距離為5公里內路段,即得依前旨揭條文規定舉發處罰,
112年憲判字第17號【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案】
112.11.03憲法判決
情形,告知醫師,俾醫師據為診察及治療之重要參據。易言之,醫療倫理之遵守、患者與醫生間之信賴關係,以及醫師公會之自治與自律,均為醫師實施健全醫療行為,所不可或缺之條件。從另一方面言,
111年憲判字第18號【沒收犯罪所得規定溯及既往案】
111.12.02憲法判決
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易言之,犯罪所得之範圍係可依法推算之特定數額,國家亦僅於該特定數額內,始得對犯罪行為人或取得犯罪所得之第三人沒收之。該數額與行為人犯
釋字第799號【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案】
109.12.31大法官解釋
害犯罪加害人再犯性侵害行為,而嚴重妨害社會安全。易言之,上開規定之意旨,係以再犯之危險仍繼續存在為接受強制治療之前提;反之,如經鑑定、評估已無再犯之危險,即無適用上開規定之餘地,是
釋字第760號【警察三等特考職務任用資格差別待遇案】
107.01.26大法官解釋
地方警察、消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九,如附件)。易言之,警察三等特考之及格人員雖一律取得警正四階之任官資格,其所得任用之職務,以臺北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為例(乙、地方警察、消防機關
釋字第600號
94.07.22大法官解釋
序法,就其登記程序自非不得為較具體之技術性規範。易言之,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用部分若尚未登記或有爭執者,區分所有人之權利固受民法上開規定之保障,然若辦理登記時,為求登記權利內容之詳實
釋字第499號
89.03.24大法官解釋
須經由國民意見表達及意思形成之溝通程序予以確保。易言之,國民主權之行使,表現於憲政制度及其運作之際,應公開透明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而修憲乃最直接體現
會台字第5497號
85.10.04
未及於土地稅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應如何適用之問題,易言之,該土地稅法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及命令,何況依聲請人所陳,復僅屬該法條見解上之爭執,則其以此謂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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