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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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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6
113年審裁字第337號
113.04.13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112年審裁字第724號
112.03.03審查裁定
救濟舉措,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親權、家庭團聚權、會面交往權,牴觸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80條之依法審判原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
112年審裁字第176號
112.01.17審查裁定
,聲請人享有監護權,後經法院裁定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並因配偶聲請而核發執行命令。聲請人考量未成年子女時已年滿13歲及12歲,具有相當之心智程度,已明確表達不願至母親處所交
111年憲判字第8號【改定親權事件暫時處分案】
111.05.27憲法判決
逕為裁定,顯已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且侵害聲請人會面交往之親權及牴觸憲法維護未成年子女丙○○最佳利益及訴訟權保障之意旨而違憲等語。【9】 (二)關係人乙○○陳述要旨【10】 系爭裁
會台字第13092號
105.09.14
爭規定一准許妻之訴請離婚,又定與十六歲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認應依子女意願為之,未考量子女最佳利益,係公權力介入純粹私領域,嚴重侵犯家庭權、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權,有牴觸憲法第
會台字第9115號
99.06.04
為請求酌定與子女會面交往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非抗字第十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五項,牴觸憲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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