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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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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6
113年審裁字第851號
113.10.24審查裁定
犯罪被害人,係指直接被害人而言。但侵害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兼有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於何種情形下,個人得為直接被害人,系爭規定並未明定,致實務見解率以「罪名」認定直接或間接被害人,是該
釋字第804號【非法重製光碟罪案】
110.05.21大法官解釋
已從往昔單純侵害個人法益之性質,轉化為損害國家、社會法益之性質,不宜繼續列為告訴乃論之範圍,而應由國家主動追訴(立法院公報第92卷第34期2冊院會紀錄,第118頁至第120頁行政院
會台字第11924號
103.03.21
人」係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言,但在侵害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兼有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何種情形下,個人為直接被害人,法律並未明確界定其範圍,自得由審判法院依具體個別犯罪事實認定之,其不得
會台字第11360號
102.04.19
明。聲請意旨略謂,自用藥材不足影響藥材市場秩序及社會法益,系爭規定所附之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產品、菸酒、大陸地區土產、自用藥物、環境用藥限量表規定,限制入境旅客僅得攜帶自用中藥材合計
釋字第445號
87.01.23大法官解釋
要之限制。其規範之內容仍應衡量表現自由與其所影響社會法益之價值,決定限制之幅度,以適當之方法,擇其干預最小者為之。對於集會、遊行之限制,大別之,有追懲制、報備制及許可制之分。集會遊
釋字第297號
81.04.24大法官解釋
」,係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言,但在侵害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兼有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何種情形下,個人為直接被害人,法律並未明確界定其範圍,自得由審判法院依具體個別犯罪事實認定之,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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