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憲法法庭
列出 5 件
關鍵字命中5
114年審裁字第207號
114.02.24審查裁定
例數罪案件,經裁定諭知羈押,並經檢察署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嗣經法院就部分犯罪事實諭知無罪確定,部分則經判處有期徒刑17年確定,嗣再與聲請人另犯之他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共19年,
110年度憲二字第388號
110.12.17
進行調查,且不應追加或另行起訴,確定終局判決對於追加起訴應諭知不受理,否則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
110年度憲二字第203號
110.07.16
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本件之追加起訴違反法定程序,復未適用最有利於聲請人之現行刑法第221條規定,以其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10年已消
釋字第582號
93.07.23大法官解釋
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察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故共同被告對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
會台字第6778號
91.07.12
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八四號裁判對其追加起訴之聲請移由檢察官處理,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北檢茂九十公訴蒞庭四一七一字第五一六三三號函覆其已逾請求上訴期間,致其上訴權無
固定顯示前 25 件,找特定案件請輸入字號或關鍵字
預覽
憲法法庭文書即點即預覽,選一件看主文
法規
12,835 部
判決
2,249 萬+ 篇
憲法法庭
22,040 件
函釋
76,192 則
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