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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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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7
114年審裁字第1113號
114.09.30審查裁定
法庭114年審裁字第919號裁定聲明異議,請本庭重新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
114年審裁字第466號
114.05.09審查裁定
款、第4款及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於行政訴訟中,如重新審查時認原處分不合宜,自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且原因案件之原處分變更後,處罰依據雖有不同,惟處罰之內容並無縮減或擴張,並未對聲
112年審裁字第1647號
112.08.20審查裁定
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不服,認應依上開憲法法庭判決意旨重新審查其原聲請案,乃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
112年憲判字第7號【成立廠場企業工會案】
112.05.19憲法判決
政府另為適法之處分。桃園市政府乃依訴願決定之意旨重新審查,於105年9月30日重為處分,仍同意核准工會登記成立(下稱聲請人一之第二次核准處分),並核發登記證書。華航公司企業工會仍以
112年審裁字第975號
112.04.11審查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113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重新審查之必要。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
110年度憲二字第43號
110.12.24
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1、不服系爭不受理決議,請重新審查。2、聲請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曾以電子郵件投書至司法院電子司法信箱聲明上訴,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其逾越上訴不變期間始提出正式
會台字第13668號
107.05.04
民主權原則及民主自治原則而無效,司法院應命立法院重新審查系爭預算。2、就系爭預算聲請暫時處分部分:預算編列涉及國家財政規劃與資源分配,一經執行即難以回復;又系爭預算屬特別預算,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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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