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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59 筆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63 條預覽 ↗
六十三、(交通裁決事件之重新審查及其處置) 書記官於收案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被告收受前開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被告逾相當期間仍未檢送答辯狀、重新審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5 條預覽 ↗
承辦人會同法制單位或專責人員就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重新審查。 處罰機關重新審查後,應分別為如下之處置: 一、受處分人提起撤銷之訴,重新審查結果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第 14 條預覽 ↗
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二條規定,於重新審查程序準用之。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第 13 條預覽 ↗
與政策、法令及國家標準牴觸之情形,應送技術委員會重新審查外,只得就文字為修正。 國家標準審查稿經審定通過者,應加代號 CNS 及總號編成國家標準審定稿;未通過者,應附審定結果送技術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第 8 條預覽 ↗
行政機關職務後,再改任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重新審查其資格。
檢肅流氓條例第 16 條預覽 ↗
聲請重新審理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條預覽 ↗
十九、(重新審理之審查) (一)聲請重新審理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要件欠缺而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聲請人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或已參加訴訟,或…
專用公路管理規則第 6 條預覽 ↗
標準時,應事先檢附變更計畫,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重新審查核准。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海外攬才子女專班設立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就讀時,其入學資格,應經申請轉入學校依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
度量衡法第 37 條預覽 ↗
照之日起算;期滿六個月前,得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重新審查換發許可執照。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6 條之 8預覽 ↗
中藥品名有與前七條規定不符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重新審查核定其藥品品名。
現職關務人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5 條預覽 ↗
職務時,仍應分別依其所轉任職務所適用之人事法規,重新審查其任用資格。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第 16 條預覽 ↗
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教育實驗,應依相關法令重新審查決定命其停辦或繼續辦理。
度量衡法第 27 條預覽 ↗
個月前,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得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重新審查換發認可證書。
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4預覽 ↗
本送達被告。 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並分別為如下之處置: 一、原告提起撤銷之訴,被告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但不得為更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 10 條預覽 ↗
用。 前項文件之修訂應經由該文件原審查及核定機構重新審查及核定。但經營者得委託其他機構執行。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3 條預覽 ↗
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 (三)重新審查:就合併提起之交通裁決訴訟,被告機關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仍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並依原告提起之訴訟準用行政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43 條預覽 ↗
教師證書所列年資起算年月之核計方式如下: 一、新聘教師經審定合格者,以聘書起聘年月起計。 二、升等教師經審定合格者,以學期開始年月起計。 前項第二款升等教師,學…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22 條預覽 ↗
評定機關對於復核事件,應重新審查原評定是否合法妥當,並於收受復核申請書翌日起三十日內,就復核事項詳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將延長事由通知復核申請人。逾期未函復者,復核申請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2 條預覽 ↗
付訴訟(行政訴訟法八)無起訴期間之限制。 (三)重新審查: 1.地方行政訴訟庭於收受起訴狀後,應將繕本送達被告。 2.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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