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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

刑事領域的解釋

指以與損壞、壅塞相類似的方法,使人、車不能或難以往來通行,若必須通行,將使人、車可能發生危險,構成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罪。如在道路或高速公路上飆車追逐競駛。

  • 「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是刑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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