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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開辯論

行政領域的解釋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發現有應調查的證據未調查、或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欠明瞭,法院認為「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可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期日續行言詞辯論。

刑事領域的解釋

指刑事訴訟辯論終結後,法院發現卷內事證漏未調查,或認為尚有其他事證應該調查,或者被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而影響本案的量刑等情形,為使本案事實認定或量刑更加妥適,而裁定再行開啟辯論程序。

民事領域的解釋

在一般的訴訟程序中,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接著就是進行宣判,但在宣示裁判前,如果法院認為還有必要繼續調查等情形,可以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新聞上常見「逃稅證據尚未釐清、XX案延後宣判」、「XX案證據待查,合議庭決定延判」等,所謂「延後宣判」或「延判」,在法律上的精確用語,就是「再開辯論」。

  • 「再開辯論」在法律名詞辭典有 3 則解釋,分屬行政、刑事、民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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