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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開辯論,大部分是因追加起訴或併案過來,非再開辯論不可;至於再開辯論有1件4次,延展宣判期日7次,在司法實務上並非少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表示願意認罪並聲請再開辯論(詳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本院卷第363至366頁),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就本件再開辯論,並定114年12月23日下午3時5分進行準備程序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2年度上字第2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逕變決定之理由稱:評議會並未針對上訴人再開辯論裁定是否妥適,及再開辯論事由等審判事項予以審酌等語,亦肯認再開辯論事由有無及裁定,係審判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43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並檢附重要證據,惟法院未將偵辦單位竹三分局偵查佐邱治源所述納入再開辯論,仍於108年11月13日判決;聲請人復於108年11月28日再提聲請再開辯論狀,經原審法院開庭訊問聲請人聲請再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於民國106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依本件之事件類型、性質及全案事證,認具重要性,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查抗告人即聲請人莊榮兆因原審114年度易字第34號妨害公務案件,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具狀聲請再開辯論,經原審以該案業於114年3月19日辯論終結,而抗告人聲請再開辯論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蓋此部分,被告始終尚未呈報進展),嗣經如期辯論終結後,將不再以同一事由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準此,聲請人既無聲請再開辯論之權,且本件經核於105年8月31日再開辯論,其具狀聲請再開辯論,於法不合且無實益。四、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查本案於民國115年2月4日辯論終結後,被告黃洺軒具狀聲請再開辯論,且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查本案於民國115年2月4日辯論終結後,被告黃洺軒具狀聲請再開辯論,且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審酌上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4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所載。二、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陳報已與被告達成共識應可和解,請求再開辯論等語,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揆諸前揭規定,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4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符合的段落是表格內容,開啟全文檢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侵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聲他字第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雖具狀聲請再開辯論,然本院認上開案件並無再開辯論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26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準此,於辯論終結後,是否再開辯論,核屬法院之職權裁量事項,且再開辯論之必要性,應以辯論終結後是否確有非顯然於判決無影響之事實及證據,於辯論終結時未及斟酌為斷。
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11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補上相關證據」等語,此有被告所提陳報狀可載,本院審酌被告聲請再開辯論之原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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