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領域的解釋
關於公務員之「復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公務員懲戒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未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得依法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許其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