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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法律程序

行政領域的解釋

這是憲法的基本原則,其內涵包括:當人民權利受到侵害或限制時,應有救濟的機會和制度,立法者也應該依據涉及的權利種類、限制的強度及範圍、限制人民權利所欲追求的公共利益、決定機關的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可能的程序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制定相應的法定程序。 例如:對公務人員的免職處分涉及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的權利,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包括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的委員會決議,處分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司法院釋字第491號解釋)。

刑事領域的解釋

係指國家機關之行為應依據法律所規定的程序行使之。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訊問被告之前要先告知被告犯什麼罪名、可以保持緘默、可以請律師、可以要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因此,訊問被告前,就要依照本條的規定,踐行告知被告上開權利事項,始符合法律所規定之正當程序。

民事領域的解釋

所謂「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形成可溯源於英國大憲章,然後移植到美國。美國憲法修正第5條及第14條分別規定,非經正當法定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財產。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指明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所稱「依法定程序」係為憲法保障人民身體之自由,特別保留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亦即「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相關之條件。」

  • 「正當法律程序」在法律名詞辭典有 3 則解釋,分屬行政、刑事、民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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