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民事領域的解釋
債務人的財產是其全體債權人實現債權內容的總擔保,因此,在債務清償前,債務人如積極減少財產(如贈與財產) 或消極增加債務(如設定抵押債務),造成債權無法或難以實現,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時,該等行為即屬詐害債權行為。債權人基於保全債權獲得清償的目的,可向法院聲請撤銷債務人的詐害債權行為,回復債務人原有的財產狀態(民法第244條規定參照)。
債務人的財產是其全體債權人實現債權內容的總擔保,因此,在債務清償前,債務人如積極減少財產(如贈與財產) 或消極增加債務(如設定抵押債務),造成債權無法或難以實現,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時,該等行為即屬詐害債權行為。債權人基於保全債權獲得清償的目的,可向法院聲請撤銷債務人的詐害債權行為,回復債務人原有的財產狀態(民法第244條規定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