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詞辭典
法律名詞辭典收錄 2918 個常用法律名詞,依民事、刑事、行政、家事、少年分領域,用白話解釋艱澀用語;同一個詞在不同領域的意思並列不拆頁,每個詞條都附得上相關法條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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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揭不限領域前述、上述上級法院不限領域依照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條規定,行政法院分為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二級。上訴刑事、家事、民事當事人對於法院的判決有不同意見,向上級審法院提起上訴,就是請求上訴審法院調查、判斷當事人的不同意見,看有沒有道理的意思。上訴不可分刑事指判決的各部分在審判上無從分割(例如實質上一罪、裁判上一罪等均屬之),因一部上訴而其全部必受影響者而言。上訴不可分原則民事單一訴訟,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合法上訴,無論聲明範圍是否及於不利益判決的全部,都會阻斷全部判決的確定。上訴不合法不限領域指所提出之上訴並未具備法律所規定的一定程式。上訴之效力民事合法提起上訴所發生的效力,包括:阻止判決確定,以及使事件移到上訴審法院審理等效力。上訴人刑事、民事指對法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之人;無論檢察官(自訴人)、被告或其他有權上訴者,只要對原判決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的人即…上訴利益刑事上訴乃是對判決不服而請求予以救濟的制度,因此,上訴所主張的內容非有利益不可,上訴限於有上訴利益的情形,才能夠允許。上訴合法要件民事合法上訴所必須具備的要件,包括:原判決須屬於可以聲明不服的判決、上訴須合於法律規定程式,並遵守不變期間、未捨棄上訴權、須…上訴意旨民事、刑事上訴人對原審判決進行指摘的內容或理由的統稱上訴期間民事、刑事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間限制。民事事件的上訴期間為20日,從當事人收到判決隔一天起算(民事訴訟法第440條)。上訴權之捨棄民事當事人於下級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提起上訴前,向為判決的法院表示拋棄上訴權的訴訟行為。上訴權人刑事上訴權人指的就是有權提起上訴的人,於立法上是限於一定範圍之人,才可以提出上訴。上訴狀行政、刑事訴訟當事人對於不利於自己、尚未確定的下級審法院判決,向上級審法院聲明不服,所提出之書狀,請求廢棄或變更下級審法院的判決。上訴理由刑事自訴人、檢察官或被告不服法院判決,上訴請求上級法院救濟所持的理由。上訴程式民事當事人提起上訴必須遵守的程序或方式。上訴聲明民事上訴人請求上級審法院如何廢棄或變更下級審判決的聲明。上訴駁回行政、民事、刑事訴訟當事人對於不利於自己、尚未確定的下級審法院判決,向上級審法院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廢棄或變更下級審法院的判決,…上開民事、行政之前已經提到過的。世界主義刑事為了維護「世界共同利益」,對於特定的犯罪,雖然行為人不是我國人民,犯罪行為也發生在我國領域之外,我國仍應追訴處罰。事中共同正犯刑事大部分犯罪的完成,除了可以由一個人加以實現外,也可以是透過二個人以上來共同完成。事實同一民事是指數個請求或訴訟的原因事實,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事實審刑事、行政法院對被告行使審判權時,可以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的審判謂之事實審(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事實審法院刑事判決,主要包括兩部分,即認事與用法。事實行為行政、民事學者或實務工作將民法規定的各種會發生特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分成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及事實行為。事實通知行政事實通知是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之敘述或說明,因未發生任何法律上的效果,並非行政處分,自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事後審查制不限領域此名詞依憲法或各法律領域的不同而有多種意義。事後故意刑事行為人在著手實施構成要件行為之後所萌生之犯意,並非存在於行為當時的構成要件故意,充其量僅能視情形評價其有無過失。事物管轄刑事事物管轄係以案件之性質,劃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之管轄權限,是由地方法院還是高等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