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透過交友網站認識乙女,兩人相談甚歡,不久即相約在某夜店見面。
甲涉嫌在夜店以藥物迷昏乙女後予以性侵,第二天乙女即到警局報案。
員警丙得知甲乙使用通訊軟體LINE 作為聯絡工具後,為蒐證目的,經
乙女同意,丙即使用乙之手機,假裝是乙而以LINE 與甲聯繫。丙以技
巧性問話方式,希望讓甲不自覺而說出犯罪。甲果而中計,在對話過程
中坦承犯行。丙將該LINE 對話內容予以截圖,作為甲犯罪之證據。案
經檢察官對甲提起公訴。甲以該LINE 對話係受警員誘騙,不能作為證
據。經審理後,法院仍採認該證據作為甲有罪判決之依據,請以實務見
解及刑事訴訟學理,試述法院有罪判決採證之合法性。(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