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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 101 年營建法規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1 年(2012)建築工程「營建法規概要」考試題目,共 1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13 題申論題

試詳述制定建築法之宗旨及其適用地區。(25 分)
公寓大廈之地下室停車位如為共用部分,是否可與公寓大廈之專有部分分別轉讓, 請詳述相關規定。(15 分)又,此種共用部分停車位是否可單獨出租予非公寓大廈 住戶之他人?(10 分)
請依現行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政府採購法及相關營 建法規簡要回答下列問題: 區域計畫之擬定機關。(10 分) 何謂「防火時效」?(5 分) 何謂「山坡地保育區」?(5 分) 何謂「再生綠建材」?(5 分) 驗收不符契約規定時,何種情況下得辦理減價驗收?(5 分)
試詳述制定區域計畫法之目的及其各主管機關所屬單位之主辦業務。(25 分)
某建商於興建高層住宅期間,因建築物下部結構深開挖,似造成工地周遭鄰房有受 損之情形。但因各鄰房受損害情形不一,且部分鄰房受損害之舉證亦不夠充實,使 得建商與各鄰房所有人間因損鄰爭議事件紛擾不止。 受損戶遂集體向當地建管主管機關陳情,請求主管機關介入處理。該機關依據○○ 市建築物施工損鄰爭議事件處理要點,要求建商依據該要點與各受損戶解決損鄰爭 議。惟該建商並未能依據該處理要點與各受損戶達成和解,且在未與所有受損戶達 成和解之情形下,工程已達到完工程度,並向建管主管機關請領使用執照。 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令體系,評述該「○○市建築物施工損鄰爭議事件處理要點」 之性質與拘束效果。(10 分) 國內各縣市政府皆設有類似之損鄰爭議事件處理要點。請列舉此類要點中,解決 損鄰爭議之主要手段與機制。(10 分) 倘該建商無視於建管主管機關之要求,命其依據前開要點與受損戶達成補償或賠 償,建管主管機關得否據此理由,而拒發使用執照,請詳述理由。(10 分) 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26 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 或拆除之許可。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侵害他人財產, 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建築法第58 條第3 款 建築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 驗,發現有危害公共安全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 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101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類 科: 建築工程 全一張 (背面)
請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說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劃設之原則與目的,(10 分)並 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臨時建築使用時,以那幾類為限?(10 分)
試依營造業法規定,詳述營造業需於工地現場設置「工地主任」之條件。(25 分)
有關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 條規定留設「私設道路」申請核發建造 執照並領有使用執照,該「私設道路」遭土地所有權人等設置路障及障礙物等阻塞, 導致無法通行時,應依何種法律規範處理?(20 分) 參考法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 條(私設通路之寬度) 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份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基地內私設通路 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 三、長度大於二十公尺為五公尺。
請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說明何謂「建築物」?(5 分)應請領建造執照之建築行為 有那幾種?(20 分)
試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詳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之條件。(25 分)
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 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六公尺。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說明防火門窗組件包括那些項目?(5 分)並說明常時關 閉式之防火門及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各有何規定?(20 分)
前款私設通路為連通建築線,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 得超過十五公尺;該部份淨寬並應依前四款規定,淨高至少三公尺,且不得小 於法定騎樓之高度。 前項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入口。 四、請比較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專案管理」(第39 條)及「機關代辦」(第40 條)於 工程實務執行上之差異。(15 分)對於不具備工程專業之採購機關,欲推動複雜之 大型工程專案時,應選擇機關代辦或專案管理為妥,請詳述理由。(10 分) 參考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39 條第1 項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 商為之。 政府採購法第40 條第1 項 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