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之施工過程中,有稱「監造人」者,如建築法第13 條明文:「本法所稱建
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
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
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另,亦有稱「監
工人」者,如刑法第193 條明文:「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
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依法開業之建築師與上述「監造人」及「監工人」兩者間關係為何?請詳細說明並
評論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