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概述:台灣北部某城市內之集合住宅,現為地下一層,地上七層之建築物,各
層各戶之格局、面積及用途如所附各樓層平面圖及表格所示。因經鑑定為高氯離子
含量建築物,向市政府申請取得了更新改建時得增加原有建物容積百分之三十的獎
勵,而建蔽率不變。今全體住戶與原建設公司在多次協調會後取得共識,由原建設
公司負責改建,相關之共識及設計條件如下:
原地下層停車位不足,改建建物應提供每戶至少配有一車位之要求,地下樓層數
配合停車需求決定開挖,但須顧及成本效益。車位除部分發還給原住戶車位所有
人外,其餘僅供原住戶及新入住住戶購買使用。
地面一層之住宅單元B、店舖B 及店舖C 之所有權屬於原建設公司,為使改建集
合住宅有更佳之格局,建設公司願意配合合理設計,提供部分或全部空間作為公
共設施空間使用。
地面一層之住宅單元A、店舖A 及店舖D,各戶所在方位不變,室內使用面積不
低於現有面積,住宅單元之房間數不少於現有房間數。地面層之空地仍約定由各
該住戶專用,各戶可使用空地面積若有折減,以不低於現有面積90%為原則。
第二至七層之住宅單元,各戶所在方位不變,室內使用面積及陽台面積之總和不
低於現有室內使用面積及陽台面積之總和(各戶面積表請參閱平面圖右側附表),
住宅單元之房間數不少於現有房間數。
增加容積百分之三十獎勵所衍生出來的樓地板面積歸建設公司所有,抵作本案部
分建造費用。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限建於八層(含)以上,用途僅能作為住宅,住宅
單元之格局不限,由建設公司自行合理規劃。
公共設施及設備空間,由建設公司提出最合理的設計。
請進行本案之改建集合住宅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