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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 102 年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2 年(2013)執達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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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80 歲之甲受有輔助宣告,由丙為輔助人。因為甲與乙發生口角,甲用拐杖將 乙打傷,乙乃具狀起訴請求賠償醫藥費及精神慰撫金共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訴 狀中僅載明被告之姓名等資料,並未載明輔助人,致丙不知甲被起訴之事,甲自行 出庭,並與乙當庭同意以10 萬元和解。試問:乙之起訴及甲、乙和解之效力如何? (25 分)
何謂辯論主義?何謂職權探知主義?依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在某銀行請求債務人 返還借款之民事訴訟,兩造對於借據之真正均有爭執,惟兩造均未聲請筆跡鑑定或 訊問證人,則法院得否依職權將借據送請鑑定或依職權傳訊證人?(25 分)
甲以販賣營利之意圖購買大量毒品,除部分供自己吸食外,其餘欲伺機出售予不特 定人,某日為警方依法查獲及扣得上述毒品,隨即被警方帶回警局,由司法警察乙 在製作筆錄前以聊天、溝通方式與甲進行對話,並威脅、暗示如不承認即不製作筆 錄,甲、乙對話內容如下進行:「乙問:甲你有沒有將毒品賣給他人?甲回答:應 該沒有。乙再問:你擁有這麼大量的毒品是否有販賣意圖?甲再回答:有要賣,但 還沒賣出去。」後,乙始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進行權利告知義務、全程連續錄音、 影,並製作甲全面承認前述事實之筆錄。不久後,甲被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於審判 庭中,乙以證人身分於交互詰問時,否認有對被告甲說不承認即不製作筆錄云云。 請詳述理由說明上開警詢陳述是否得作為法院裁判之依據?(25 分)
甲駕駛其所有之自用小客車搭載乙,因違規行車為司法警察丙、丁攔停。丙於檢視 甲、乙下車所出示身分及駕駛證件後,因聞到甲身上散發濃濃酒味,乃要求甲以呼氣 方式測試檢定酒精濃度,甲予以拒絕並拔腿跑離。丙迅速自後追及甲,加以拘捕。 旋丙、丁查知乙有施用毒品犯罪前科,無持搜索票,即逕行搜索甲、乙之身體及甲 所駕駛自用小客車,惟並無所獲。丙、丁認有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乃 不顧甲、乙之反對,在所屬派出所採取乙排放之尿液;將甲帶往醫院採取其體內血 液,分別送請檢驗(尿液中有無毒品反應、血液中酒精濃度若干)。請附理由回答 下列問題: 丙、丁所為之拘捕及搜索,是否適法?(15 分) 丙、丁所為採取甲之血液及乙之尿液,是否適法?就甲之血液及乙之尿液所得檢 驗結果,得否作為認定甲、乙犯罪事實之證據?(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