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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 104 年強制執行法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4 年(2015)執達員「強制執行法概要」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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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承租房屋,約定租賃期間自民國103 年4 月1 日起至104 年3 月31 日止, 租期屆滿應交還房屋,租約並經公證,於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惟甲於租期 屆滿後,並未依約將房屋遷讓返還於乙,乙即於104 年5 月5 日以該公證書為執行 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甲應將房屋遷讓返還,執行法院於104 年6 月6 日前往現場 執行時,發現該房屋現由甲於104 年1 月1 日起轉租於第三人丙占有使用中,執行 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強制執行法第59 條對於查封物保管方法之規定為何?(20 分)
債權人甲以假扣押裁定,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無效果,甲即聲 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20 條之規定,命乙報告財產狀況,執行法院應如何處 理?(25 分)
執行法院因債權人甲之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乙所有之土地及建物,拍賣條件定為 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土地及建物之底價各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買人 丙僅出總價220 萬元,未列分筆價額;應買人丁則列分筆價額土地115 萬元、建物 110 萬元,但合計總價為240 萬元;應買人戊則出價土地170 萬元、建物90 萬元, 合計總價260 萬元。請就丙、丁、戊投標應買行為之效力,說明執行法院應如何決 標?學說上如有不同意見,亦請併加申論。(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