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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 105 年強制執行法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5 年(2016)執達員「強制執行法概要」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強制執行請求權之意義與性質為何?(15 分)執行法院依未送達於債務人甲之支付 命令辦理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俟後甲得否以該支付命令未確定而主張執行法院所為 執行行為無效?(10 分)請就我國現行法制分別說明之。
查封動產之意義與效力為何?(15 分)對於查封之實施有何限制?(10 分)請就強 制執行法有關規定說明之。
聲明參與分配之意義與要件為何?(10 分)政府機關得否聲明參與分配?(5 分) 甲向乙借款500 萬元,並以甲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以供擔保。甲屆期未返還借 款,乙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經執行拍賣後僅得400 萬元可資償還。 在拍賣終結當日,丙以確定判決就其對甲之債權100 萬元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 應如何處置?(10 分)
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標的時,執行法院之執行方法為何? (15 分)第三人如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應如何提出救濟?(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