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死亡時遺產有存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對乙銀行有負債80 萬元,對丙銀行亦有負債80萬元。甲之繼承人為兒子丁。丁並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乙銀行先來向丁請求清償80 萬元,丁以遺產清償之。嗣後,丙銀行始向丁請求清償債務。丁應如何清償之?
(A)丁因未按債權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故喪失有限責任之利益,應清償丙銀行80 萬元全額之債務
(B)丁因未按債權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故丁應就丙銀行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即50 萬元)清償之
(C)丁得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遺產清償乙銀行後僅剩20 萬元,故丁應清償丙銀行20 萬元
(D)丁得主張以現存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遺產清償乙銀行後所剩20 萬元已被丁用罄,故丁無庸再對丙銀行為任何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