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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工程 96 年專利法規考古題

民國 96 年(2007)電力工程「專利法規」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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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必須具備專利法第22 條第1 項前段產業利用性、第22 條第1 項後段新穎性、 第22 條第4 項進步性及第23 條擬制新穎性(或稱為擬制已知技術)的專利要件, 始得取得專利。依專利法第25 條規定,申請發明專利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必 要圖式。同法第26 條第2 項規定,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請說明產業利用性要件 與第26 條第2 項後段「並可據以實施」要件之關係。(20 分)
審查判斷系爭申請案是否符合專利法第31 條規定與審查判斷申請案是否符合第23 條規定有何差異?(20 分)
現行專利法對於專利審查是否給予專利之舉證責任如何規定?又專利法第44 條規 定,發明專利申請案違反第21 條至第24 條、第26 條、第30 條第1 項、第2 項、 第31 條、第32 條或第49 條第4 項規定者,應為不予專利之審定。申請案是否違 反前開第44 條規定之舉證責任如何分配?(20 分)
請仔細閱讀案情後,解答下列問題,注意作答應有推理與結論兩部分。 【案情】 某A 公司委託某一學校之某甲教授研究某一計劃,某甲將其構想告訴其指導之研究 生某乙,並指示某乙將其具體化並進行實驗,某乙經相當時日的實驗,發現某甲之 構想無法達到某A 公司之要求,經某甲同意採行某甲認為不可能的構想竟完成某A 公司的要求。後某A 公司經某甲同意以某甲為發明人在台灣與歐美先進國家申請發 明專利,先後取得台灣、德國與美國等國發明專利。取得專利後某A 公司將其在台 灣之專利授權某一國內B 公司實施,同時控告某一知名國際公司C 侵害其專利,消 息見報後A 公司一舉成名營業大增,某乙發現發明人竟然不是他,某乙認為他是發 明人應擁有該專利權,以及其人格權被侵害。 【問題】 請問誰是系爭專利之發明人?誰是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8 分) 請問某乙應如何主張才能回復其為發明人之地位或取回專利權?(8 分) 如某乙順利取回專利權時,某乙對該某B 國內公司如何主張?(8 分) 如法院判定某乙是發明人,但專利權還是屬於某A 公司時,某乙可否主張該某A 公司以及C 知名國際公司侵害其姓名表示權?(8 分) 某A 公司(若擁有專利權但發明人是某乙)可否主張其業務上之信譽因該某C 知 名國際公司侵權而致減損,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