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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行政 92 年民法考古題

民國 92 年(2003)財稅行政「民法」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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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一日向乙借錢五百萬,同日並由丙為保證人,甲丙簽訂保證契約;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乙請求甲和丙還錢,甲和丙都拒絕,問有無理由?(三十分)
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一日,甲婦與乙婦同在丙醫院待產,同晚各產下一女,因值班護 士之疏失而將雙方之嬰兒戴錯腳牌,致使甲婦與乙婦在不知情之狀況下,誤抱對方 之女嬰返家扶養。事隔七年後,因甲婦為其女丁辦理證件之需而檢驗血型為A 型, 而甲夫婦均為O 型,再進行DNA 比對後確定丁並非其親生女兒。幾經查訪後,證實 乙婦所扶養之戊女,為甲婦之親生女,而丁女為乙婦之親生女。 請問:(25 分) 甲或乙向丙醫院請求損害賠償,特別是得知真相後身心所遭受之痛苦,其法律依 據何在及損害賠償之範圍如何認定? 丁或戊就其自身權利所受之損害,向丙請求損害賠償,有無法律依據?
甲有土地一筆欲出售予丁建築公司,乃委託乙辦理相關事宜,訂定委任契約並授予代理權。數星期後,乙男友丙缺錢甚急,趁甲將其土地所有權狀及相關證件交其辦理買賣契約之便,遂將甲之土地設定抵押權予戊,借款一百萬元,屆期如乙無法返還借款,戊得否主張拍賣該土地,以為清償?(三十分)
現行民法第五百七十三條規定:「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請問:(25 分) 本條文修正意旨為何? 所謂「就其報酬無請求權」意義為何? 若委託人已為報酬之給付,得否請求返還?
甲乙結婚數十年,甲出外謀生,長年不在家,乙在家照顧子女,有一子丙及一女丁,乙操勞過度死亡,丙丁辦理其母乙死亡登記時,發現戶口名簿上另有甲之親生子戊,乙死亡後甲並與戊之生母己公開宴客結婚,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甲即死亡。今甲生前雖有現金二百萬元,然仍有積欠銀行六百萬元,丙及丁辦理限定繼承。問丙、丁、戊、己各可繼承多少財產?又如乙另有遺留房屋一棟(價值六百萬元),登記於乙名下,則情形又如何?(四十分)
甲、乙為兄弟,共同繼承土地一筆。乙長年居住國外,甲乃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 在該土地上建築房屋。二十年後,甲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是否可行?(25 分)
設兒子甲先於其父親乙死亡,甲之妻丙甫懷頭胎在身,而父乙生前收養有一女丁。 請問乙遺有財產新台幣三百萬元,依法應如何繼承?(25 分)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子丙年僅五歲。甲死亡後,其遺產由乙、丙共同繼承。試問: (25 分) 乙代理丙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效力如何? 乙代理丙所為保證行為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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