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向乙車商購買L 牌之汽車一部,乙車商並同意提供分期繳納價金之優惠。甲乙
約定,頭期款為20 萬,餘款60 萬共分24 期,零利率,每期2 萬5 千元。嗣後
甲發現丙購買之同款車價金為現金折扣價70 萬元。甲乃援引消費者保護法第21
條第1 項之規定,向乙車商主張雙方未有書面契約,甲毋庸給付價金,甲之主張
是否有理由?(13 分)
附:消費者保護法第21 條:「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
為之。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頭期款。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
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利率。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規定記載利率者,
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二項第一款、
第二款之規定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
甲應徵乙公司之工作,並經洽得友人丙同意為甲任職乙公司將來如有肇致乙公司
損害時,負擔人事保證責任,惟並未簽定人事保證書面契約。甲任職乙公司後,
發生侵占公司對客戶應收取之款項共50 萬元。乙丙之人事契約保證是否有效,
乙公司可否向丙請求丙應負保證責任?(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