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
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立法院於2016 年7 月25 日三讀通過「政黨
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總統隨即於同年8 月10 日
公布施行。本條例第2 條規定:「(第1 項)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第2 項)
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
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第18 條第1 項:「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
人,任期四年,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第15 條第1 項:「調查結果應經本會委員會決議後,作成處分書。」
第20 條第1 項:「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
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第16 條:「不服本會經聽證所為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
達後二個月不變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請從行政組織法角度,說明本條例第2 條
第1 項所稱「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意指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