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因被檢舉違建,而有被立即拆除之虞,主管機關亦發函給甲,要求於民國九十
六年十月十五日前自行拆除,否則將擇期逕為拆除,但甲並未於十月十五日之前自
行拆除,主管機關再度發函通知將於十月二十五日逕為拆除,所以甲於該日拆除人
員進行拆除之前,向拆除人員表示要求暫時停止執行,拆除人員並未理會而逕予拆
除,此時甲應如何救濟?又如甲此時向拆除人員表示要向訴願審議委員會申請暫時
停止執行,拆除人員亦通知訴願審議委員會,但訴願審議委員會直到二星期後,在
訴願會開會時才一併將該訴願案連同暫時停止執行之申請提會討論,並同時拒絕暫
時停止執行,甲應如何救濟?試說明之。(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