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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 112 年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考古題

民國 112 年(2023)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考試題目,共 6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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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其五歲之子乙的名義購買A 屋,試問:(每小題10 分,共30 分) 該代理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 乙十六歲時,就讀高職餐飲管理科,甲同意乙開設一家專賣定食簡餐 的小店,因經驗不足,買進了成本太高的大明蝦作為食材,有虧損倒 閉的可能,被甲禁止其再買進該種明蝦作料理販售,但乙仍再度向水 產商人丁訂購了一批明蝦。不知情的丁於出貨後,得否向乙收取明蝦 的貨款? 乙十六歲時,尚未考到機車駕照即騎乘甲之機車外出,想要找同學討 論功課,未料乙居然在路上把一位正在外出散步的老先生丙撞死了。 丙已喪偶,家中已成年的獨生子戊出面處理喪葬事宜。乙之侵權行為 能力為何?
試申論民法不當得利規定,附加利息之時效期間,解釋上為五年 或十五年?(35分)
請回答下列問題: 甲透過跨國婚姻媒合單位找到一位外籍女子乙,兩人結婚,婚後甲、乙 生下A、B 兩名子女,甲於婚後第八年,乙已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之後離婚,甲、乙約定由甲單獨行使親權,甲於離婚後第三年死亡,往 生前甲留下一份有效的代筆遺囑,內容係交代死後A、B 由其兄嫂丙、 丁收養。乙離婚後一直有到前夫家裡探望A、B,不同意夫家將A、B 出養給丙、丁的安排。丙、丁能否收養八歲和十歲的A、B?(20 分) 戊、己婚後並無生下任何兒女,遂共同收養庚、辛之兒子C 為養子。 C 於被收養後,從養父戊方之姓氏,未料戊為躲避個人債務之追討, 於C 七歲時,即離家出走未歸已有數年,己均靠娘家幫助照顧C 子並 維持家庭基本生活開銷。戊、己未離婚,己得否於C 尚未成年時,聲 請法院宣告變更C 之姓氏為己方之姓氏?(15 分)
買受人甲向出賣人乙買受土地一筆新臺幣(以下同)5千萬元, 但乙收受5千萬元後,在尚未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時, 乙旋即死亡,乙有丙、丁二子。試申論甲如何向繼承人丙、丁主 張行使權利,以取得該土地所有權?(35分)
甲已喪偶,育有子女丙一人,甲因車禍過世,死亡時留下一棟A 屋,價 值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元,尚有向B 銀行商借之四百萬元貸款未 付。B 銀行於出借款項時,要求甲將A 屋設定抵押權予B。甲另向C 借 款八百萬元尚未清償,還以合法有效的遺囑交代遺贈外遇對象D 二百 萬元。丙於知悉甲死亡後八個月開具甲之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丙另先將 遺贈二百萬元交給其認識的D,以答謝D 照顧甲之晚年生活,結果導 致C 所經營的公司週轉資金不足,幾乎倒閉,受有損害。試問甲之遺產 繼承應如何處理?(35 分)
甲男與乙女妻膝下無子女,甲男任公務員25年退休後領得退休金新臺 幣(以下同)6百萬元,乙一時財迷心竅,誤信投資股市,因而將甲男 退休金6百萬元全部賠光,經甲得知後,憤而持掃把毆擊乙頭部等處致 死,經法院以刑法第277條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在案,試申 論甲男是否喪失對乙女遺產之繼承權?(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