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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10 年民法與民訴(一)考古題

民國 110 年(2021)司法官「民法與民訴(一)」考試題目,共 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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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1日央請乙向丙借款作為購車之用,乙於同日 以自己之名義與丙訂立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消費借貸契約,約定於 同年12月31日清償。乙取得借款後,如數交付甲,甲遂持該款項向丁購 買進口A 車。其後甲因資金充裕,於同年9月28日提前向丙清償上開借 款。 嗣甲發現該車之高級音響有瑕疵,市值減少30萬元,乃立即通知丁,惟 丁置之不理。同年9月1日甲駕駛A 車違規超速,不慎撞及由戊公司負責 人庚所駕駛之小客車,庚受傷住院治療半月,致無法及時將其剛發明之 專利交給戊生產產品,喪失先機,戊因而損失商業利益200萬元。試問: 甲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丁返還因A 車音響瑕疵而溢收之30萬元價 金利益,有無理由?(25分) 戊以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為由,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 甲賠償其所受商業利益之損失200萬元,有無理由?(25分) 如丙於107年10月1日將其上開500萬元借款債權出售予辛,該買賣契 約是否有效?(25分)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婚後生有A 女。丙男與丁女為夫妻,婚後未有子嗣。 甲與丙為同祖父之堂兄弟。其後,乙與丙相繼去世。甲與丁喪偶後,相 互安慰產生感情,而於戶政機關依民法第982條之規定為結婚之登記,雙 方約定並辦妥分別財產制登記。甲於A 成年後結婚時,贈與現金新臺幣 (下同)300萬元。甲與丁又依法收養成年之B 男,B 為丁之姐戊的次子。 數年後,甲因病住院期間,與其友人己訂有死因贈與契約,贈與己300萬 元。甲出院後,指定戊、己及友人庚擔任見證人,依民法第1194條之方 式成立代筆遺囑,內容為將甲名下價值2700萬元之房屋指定由B 繼承。 嗣後己因故意傷害A,致受刑之宣告。不久,甲死亡,所遺財產僅該屋 及現金300萬元。試問: 甲之法定繼承人為何?(25分) 甲所立之代筆遺囑是否有效?(20分) 若該代筆遺囑有效,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