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權人甲於103 年4 月1 日將其所有之A 專利專屬授權予乙,惟未向專利專
責機關為授權登記。嗣甲將A 專利權讓與丙,並於103 年7 月1 日向專利專責機關
完成讓與登記。103 年8 月1 日乙以丁侵害A 專利為由,起訴請求丁負損害賠償責
任。丁則抗辯乙未經現在登記專利權人丙之授權,而先前專利權人甲之授權並未向專
利專責機關登記,故乙不得基於專利之授權對其主張專利權侵害之損害賠償。試問:
丁之抗辯是否有理由?(10 分)
設若丙另就丁上開侵害A 專利之事實,起訴請求丁銷毀該被控侵權物,如丁就製造
被控侵權物部分並無故意或過失,則丙是否仍得請求丁銷毀被控侵權物?(10 分)
題示情形,丙得否另以其名義,主張丁侵害其所有之A 專利,起訴請求丁負侵害
A 專利之損害賠償責任?(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