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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104 年智慧財產法考古題

民國 104 年(2015)律師「智慧財產法」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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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權人甲於103 年4 月1 日將其所有之A 專利專屬授權予乙,惟未向專利專 責機關為授權登記。嗣甲將A 專利權讓與丙,並於103 年7 月1 日向專利專責機關 完成讓與登記。103 年8 月1 日乙以丁侵害A 專利為由,起訴請求丁負損害賠償責 任。丁則抗辯乙未經現在登記專利權人丙之授權,而先前專利權人甲之授權並未向專 利專責機關登記,故乙不得基於專利之授權對其主張專利權侵害之損害賠償。試問: 丁之抗辯是否有理由?(10 分) 設若丙另就丁上開侵害A 專利之事實,起訴請求丁銷毀該被控侵權物,如丁就製造 被控侵權物部分並無故意或過失,則丙是否仍得請求丁銷毀被控侵權物?(10 分) 題示情形,丙得否另以其名義,主張丁侵害其所有之A 專利,起訴請求丁負侵害 A 專利之損害賠償責任?(10 分)
日商Forever Corporation 為國內、外著名之相機製造商(以下簡稱A 公司),自 1980 年創立公司。其相機使用著名之「Forever」商標,行銷全球。A 公司於1990 年向我國經濟部登記「常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其在臺灣子公司之名稱,並向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Forever」、「常青」與「長青」商標,指定使用於相機 等電子商品,已為國內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認知。 長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 公司)為中部地區一間代工製造嬰兒食品之公 司,並無自有品牌。由於其主要業務為外銷,平日對外均以「Sunny Baby Food Corporation」為名,其中文公司名稱僅對內與公家機關、國內廠商等行政作業流程 中使用。 A 公司認為B 公司侵害其商標權,故提起訴訟,請求停止使用「長青」作為中文名 稱特取部分,並請求損害賠償。 試問: B 公司以本件「長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為營業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 之使用?其行為是否侵害A 公司之「常青」或「長青」商標權?(15 分) B 公司以「長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自己公司名稱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害A 公 司之商標權?(15 分)
甲創作科幻小說「致命危險」,交由乙出版社發行,乙為確保其銷售量,經甲同意 找來知名大師丙共同掛名,於書上標示「丙、甲著」。 某劇團欲將該小說改編成歌舞劇,請說明除須得甲之同意外,是否仍應徵得丙之 同意。(10 分) 承前題,丁為該歌舞劇創作音樂,嗣後丁將歌劇中部分音樂改編成適合戊樂團演 奏之樂曲,由戊樂團在各地巡迴演出,並由己將演出錄製成CD 發行。A 購買該 音樂CD 後,於其開設之書店中播放。試問:A 之行為是否侵害丁、戊、己之著 作財產權?(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