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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104 年民法與民訴-民訴及綜合考古題

民國 104 年(2015)律師「民法與民訴-民訴及綜合」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3 題申論題

原告甲列乙、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丙為連帶保證人,乙屆期未清償借款,經催告仍拒不履行等情,依消費借貸、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命乙、丙連帶給付300 萬元之判決。嗣乙於第一審 訴訟程序中死亡,由其全體繼承人丁、戊聲明承受訴訟。第一審法院認定甲僅交付 200 萬元借款予乙,乙全未清償,丁、戊為乙之繼承人,應繼承乙對甲之債務,丙 對甲應負連帶保證責任,因而判命丙、丁、戊應連帶給付甲200 萬元,並駁回甲其 餘之訴。甲、丁分別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甲之上訴理由略以:甲確已交付300 萬元借款予乙等語。丁之上訴理由略以:乙並未向甲借款;縱乙有向甲借款,乙已 清償完畢等語。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法院應如何著手整理本件事實上爭點?在爭點整理階段,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18 分) 第二審法院進行第一次準備程序後,甲、丁分別具狀向受訴法院表示撤回各自之 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如何續行訴訟程序?(20 分)
甲育有三名婚生子女甲1、甲2、甲3,均居住於臺中市。甲死亡後,甲1 清查甲之 遺產時,發現甲於死亡前二年曾出資新臺幣500 萬元購買位於宜蘭之A 地,但將該 地所有權登記於乙名下,乙亦住在宜蘭。甲1 即向乙主張A 地係甲之遺產,而於生 前借名登記於乙之名下,故請求乙應將A 地返還於甲之繼承人全體。詎料乙不僅拒 絕返還,更自稱其為甲之婚外情所生子女,自幼由甲提供生活費撫育成年,甲晚年 又因心感愧疚,遂購買A 地贈與且登記給乙。問:甲1 如為一勞永逸,避免乙將來 主張其為甲之子女而分其他遺產,可否利用一道程序解決上述紛爭,且應以何人作 為原告,向何有權限之法院起訴,並應如何撰擬訴之聲明?(37 分)
甲男與乙女原為夫妻,嗣協議離婚,並已辦妥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載明兩人於婚 姻關係存續中之民國94 年間取得,而登記為甲男所有之A 房屋及其基地B 土地之 應有部分(下稱AB 房地),歸乙所有,而由乙女承擔AB 房地抵押之銀行貸款債 務等語,並於離婚登記後數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登記機關之表格,關於所有 權移轉登記,並無離婚協議之事由,且為節稅,故登記事由記載為贈與。離婚一年 多之後,乙女將AB 房地出售予丁,扣除銀行貸款後得款新臺幣300 萬元,亦已辦 妥由乙移轉於丁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試問: 如甲男之金錢債權人丙,向法院起訴主張甲、乙間之贈與為詐害行為,請求撤銷 甲、乙間贈與之債權行為與移轉AB 房地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則應以何人為被告? 如丙並聲請法院命丁回復原狀,則又應以何人為被告?(20 分) 如甲、乙確係為脫產而依離婚協議書為轉讓,但丁不知其情事,丙之上開請求有 無理由?如丙為向甲購買AB 房地之買受人,則丙之上開請求有無理由?(40 分) 在丙係甲之金錢債權人之情形,如乙不知甲有負債而受贈與,但丁知甲係為脫債 而贈與時,丙之上開請求有無理由?若法院判決丙勝訴,僅丁對其敗訴部分提起上 訴,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未聲明不服之共同被告?(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