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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106 年勞動社會法考古題

民國 106 年(2017)律師「勞動社會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勞工甲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 條之1 之A 保全公司(下稱A 公司)保全人員,依公司指派及班表,擔任隨運鈔車護送現金之戒護工作。A 公司於 民國(下同)99 年2 月1 日招募甲時,以書面契約約定甲之月薪為新臺幣32,000 元;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12 小時,每四週基本工作時數為288 小時,超過之時數為加班; 加班費之費率則依A 公司制訂之「各職務薪資結構表」計算,契約簽訂後雙方各執 一份,並未進行其他程序。依甲之出差勤紀錄表及個人薪資表記載,甲任職至102 年2 月時,三年以來之每月工時,介於250 至300 小時之間,至薪資表則顯示甲從 未領取任何加班費。甲遂以A 公司與其簽訂之勞動契約未符勞動基準法第84 條之1 要件為由,主張A 公司應給付甲自受僱工作以來,超過法定工時部分之各月份加班費。 請依目前實務見解,回答下列問題: 勞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84 條之1 所作之約定,應具備何種要件始生效力?生何 種效力?(10 分) 甲得否向A 公司請求給付加班費?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依據為何?(10 分)
A 公司工作規則訂有績效考核規定,第1 條:「所有業務部門人員均應接受績效考核, 考核期間每半年一次;公司應與員工擬定該半年期間之績效標準;當公司認為員工 的實際表現與擬定之績效標準有明顯差距時,公司及員工應擬訂績效改善計畫,促 請勞工改善績效。」第2 條:「公司持續觀察勞工之改善績效,並聽取勞工之意見, 隨時檢討改善之狀況。」第3 條:「經年度考核結果,如未達到績效標準且為業務部 門成績最末一名者,公司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如未改善者,得予調整職務。」 承上,A 公司內部規定,業務部主任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事務部主任 每月薪資為4 萬8 千元。A 公司於民國(下同)100 年1 月起僱用甲勞工擔任業務部 主任,甲A 雙方每半年均依照工作規則規定擬定績效標準,甲勞工也都達成績效標 準;但103 年上半年結束時,甲勞工績效明顯降低,A 公司乃依工作規則規定與甲 勞工擬訂績效改善計畫,甲勞工於執行改善計畫期間未向A 公司反映不滿之意見, 但甲勞工下半年績效仍然未有改善,103 年度結束時,甲勞工經考評結果為業務部門 成績最末一名,A 公司乃將甲勞工調整為事務部主任,甲勞工每月薪資隨之從5 萬 元降為4 萬8 千元。 請問:A 公司將甲勞工調整為事務部主任,是否合法?試申述之。(20 分) 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全一張 (背面) 類 科: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 科 目:勞動社會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 條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 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 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請回答下列問題,並就案例判斷是否 有本條規定之適用: 本條規定立法目的之意旨為何?若「調解期間中勞方主動為終止行為」、「調解期 間中勞資雙方合意為終止勞動契約行為」,是否仍有本條規定之適用,理由為何? (12 分) 本條所稱之調解是否包括向法院聲請調解?(4 分) 本條所稱之調解期間,其起迄之認定標準為何?(4 分)
甲於民國(下同)104 年2 月1 日死亡,其父乙申請勞工保險甲本人之死亡給付。案 經勞工保險局審查,甲死亡前業經投保單位A(即雇主)於103 年元月30 日退保, 不符勞工保險條例第19 條第1 項之規定,亦不符合同條例第20 條第1 項之規定, 故核定不予給付。乙主張:甲於99 年元月即進入A 公司,103 年元月25 日執行職 務時,遭掃把割傷感染,住進馬偕醫院手術,A 以連續曠職三日為由,予以解僱並 退保,但依勞動基準法第13 條之規定,甲住院期間不得終止契約,因此,退保不發 生效力,甲死亡時保險效力仍存續,故應予以給付。試問: 勞工保險局拒絕給付之理由是否有當?另請評析相關規定之妥適性。(25 分) 若乙對於勞工保險局之核定不服,其權利救濟之程序為何?又雇主不當解僱致退 保,造成乙無法請領勞工保險給付之損害,乙應如何主張權利?(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