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 公司)為經營金融業務之機構,B 投資公司持有A 公
司23.1%之股份,A 公司章程明訂設有5 席董事,其中B 投資公司指派甲、乙、丙
為代表人當選A 公司董事,並以甲當選董事長;另丁與戊為各自持有A 公司股份
4%之自然人股東,亦分別當選為A 公司董事,依金融法規及A 公司章程皆明定,
A 公司與關係人為不動產交易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
上同意,A 公司董事會決議向B 投資公司購買辦公室一筆價值新臺幣5,000 萬元。
試請說明下列問題:
董事會決議時5 位董事皆出席,但丁反對並以書面載明紀錄外,其餘皆同意,該
項董事會決議是否有效?(10 分)
甲董事長僅通知乙、丙,未通知丁與戊,經3 位董事同意決議後,甲董事長代表
公司逕行辦理購買辦公室之事宜與過戶,該過戶之法律效力如何,A 公司應如何
主張權利?(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