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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廉政/法律政風 105 年刑法考古題

民國 105 年(2016)法律廉政/法律政風「刑法」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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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獲悉某古物展即將於數日後在日本京都開幕,因熱愛古物成痴,當下鎖定其中二 件展覽寶物,志在必得。乃於臺北透過網路蒐集展場之詳細資訊,進而擬妥行竊及 脱逃計畫,並添購行竊用專業工具(不具兇器性質),待一切準備就緒後,搭機飛往 日本。不料,開展當日,甲尚在展場內四處瀏覽而未至著手之際,遭早已得知情資 之日本警方逮捕。試問: 甲之上述所為,現行刑法是否具有適用之效力?(10 分) 設甲始自起心動念而迄於展場被捕之全程所為,皆發生在日本境内之旅遊途中, 現行刑法是否具有適用效力?(15 分)
何謂「確定故意」與「不確定故意」?何謂「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試根據 我國刑法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甲不甘當眾受A 羞辱,重金買通乙為其討回面子,又擔心事態鬧大反更不利於己, 遂交代乙出手勿過重,只須足致A 臥床數日獲取教訓即可;進而,甲更就教訓事宜 予以頗為詳細之指示。乙領命後之翌日,持木棍前至A 住處準備動手,卻於路口誤 A 之胞弟B 為A 而逕自出手痛毆之,致B 當場受傷倒地,經送醫診療,腳傷惡化而 截一肢以保命。試問甲、乙各有何刑責?(25 分)
刑法第16 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 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上述規定之含義為何?試說明之。(25 分)
甲明知依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獲准核發建築執照,惟為圖得利,計劃行賄以遂其願。 經其多方打聽,知悉主管之公務員乙素有不收賄賂之風評,但好女色。甲於與乙默 示合意下,宴請乙喝花酒並提供性招待,先後計三回,總計花費新臺幣(下同)9 萬 元。事後,乙聽聞遭人舉報此案於政風單位,欲退還費用於甲以避責,甲為免乙完 全撇清關係致原計畫生變,謊稱僅支付費用3 萬元。試問依修正施行後現行刑法之 沒收規定,於乙退還3 萬元後之本案,就所涉之不正利益,對甲、乙應如何為沒收 之宣告?(25 分)
某市政府之公務員依法拆除一棟違法經營之餐廳時,該餐廳的經營者以及其親友約 三十餘人,擋在該餐廳前面進行抗爭。當公務員欲突破人牆時,事先邀集群眾並且 在場指揮的某甲,大聲號令在場的群眾以雞蛋攻擊公務員。此外,在場尚有某乙與 某丙,此二人並未親自對公務員投擲雞蛋,只是,其中的某乙不斷幫忙搬雞蛋,而 某丙則是不斷大叫:「趕走這些拆餐廳的人!」試問某甲、某乙、某丙三人,各成立 何罪?(25 分)
甲缺錢花用,乃於某夜潛入A 所經營而早已打烊無人在內之雜貨店,意欲行竊現金, 經四處搜查,惜一無所獲;靈機一動,改搬取6 瓶單價不菲之洋酒揚長而去。翌日, 持竊得之6 瓶洋酒前往乙商店,佯稱欲退款,由於無法出具發票憑證,為乙所拒, 甲遂改以半價要求乙收購;乙心中雖懷疑該酒來路不明,但出於貪念,終以議定後 之三折低價,買下6 瓶洋酒。試問甲、乙之刑責分別為何?(25 分)
試分析下列三例中,證人甲、證人乙與證人丙之罪責。 未有效具結的證人甲,以虛偽陳述的意思,陳述了一件事情。事後查證結果,甲 陳述的內容,為虛偽的事實。(8 分) 有效具結的證人乙,以虛偽陳述的意思,陳述了一件事情。事後查證結果,乙陳 述的內容,竟然為真實的事實。(8 分) 有效具結的證人丙,以據實陳述的意思,陳述了一件事情。事後查證結果,丙陳 述的內容,竟然為虛偽的事實。(9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