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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廉政/法律政風 105 年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5 年(2016)法律廉政/法律政風「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甲向檢察官提出乙犯詐欺罪之告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甲於收受不起訴處分 書後第十日敘明理由向原檢察官聲請再議,經上級檢察官撤銷原處分命續行偵查。 倘嗣後檢察官果提起公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甲先後涉有刑法外患罪章第109 條之洩漏國防秘密罪及瀆職罪章第132 條之洩漏國 防以外秘密罪兩次犯行,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甲犯罪嫌疑重大,就甲 全部的犯罪事實,向高等法院提起公訴。試問: 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甲雖有洩漏國家機密之犯行,但兩次洩漏的客體,均屬刑 法第132 條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時,應如何判決?依據為何?(12 分) 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甲所犯二罪,事證明確,兩次犯行,犯意個別,分別依刑 法第109 條之洩漏國防秘密罪及第132 條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論處罪刑後,定 其應執行之刑。高等法院本件判決之管轄是否合法?理由為何?(13 分)
不識字之甲於乙被訴偽造文書罪之審判程序中,以證人身分經傳喚到庭證述。審判 長僅要求甲詳細看清楚結文內容後,即命其於結文內簽名。甲嗣後所為不利於乙之 陳述,是否具證據能力?(25 分)
公務員甲涉有貪污犯罪嫌疑,偵查中檢察官檢具甲與行賄人A 通聯的監聽譯文、訊 問證人A 之偵訊筆錄等證據,聲請法院羈押受賄之犯罪嫌疑人甲。地方法院合議庭 訊問時,法官告知甲及其選任辯護人,檢察官聲請羈押之事由與所據之事實,甲之 選任辯護人隨即聲請法院准許閲覽監聽譯文及檢察官訊問證人A 之偵訊筆錄,檢察 官當場異議,表示偵查不公開,本案仍在偵查中,為避免甲串證、干擾證人,不同 意辯護人之請求。法院遂駁回辯護人之聲請,並准許羈押犯罪嫌疑人甲。試問:  本件羈押審查程序是否適法?理由為何?(12 分)  案件經起訴後,承辦偵查中羈押聲請案件之法官,就同一案件應否迴避?(13 分)
甲於被訴偽造文書罪之審判程序中,主張證人乙之警詢陳述無證據能力。惟於法院 傳喚乙到庭後,乙翻供其警詢所言,甲卻不發一語。法院得否以乙之警詢陳述作為 甲有罪判決之依據?(25 分)
甲涉有侵入住宅竊盜之犯行,經檢察官偵查後,以甲觸犯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提起公 訴,法院分案行獨任審判。審理時,法官對被告甲告知其涉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對法院 之訊問得保持緘默不必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及其他權利事項,甲表示不聘請律師 後,開始調查證據,檢察官聲請傳喚被害人A,A 到庭結證稱,甲當天竊盜得手準備離 開之際,因踢倒椅子,其被嚇醒,本來想逮捕甲,因甲拔出尖刀作勢揮砍,其無法抗拒, 只好任令甲離去等語。甲表示A 之證言屬實,但其因生活困苦,小孩生病,無錢就醫, 淪落到行竊,至感後悔。最後陳述時,甲淚流滿面,請求法官開恩。試問:法院如果當 天辯論終結,宣判時,依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加重強盜罪,論處被告罪刑,其判決有何違 背法令之處?(25 分)
甲於被訴放火罪之二審審理程序中選任丁、戊二位辯護人,二審法院於調查證據時 分別請丁、戊二人表示意見,卻於辯論時僅於丁陳述辯護意旨後,即行諭知辯論終 結。戊單獨以辯護人名義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有理由?(25 分)
檢察官以甲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法院審理中,公訴檢察官發現甲另犯過失 傷害罪,被害人已提出告訴,尚在偵查中,遂於審判期日就甲過失傷害罪之犯罪事 實,以言詞追加起訴。法官告知檢察官其追加部分可能與本案業務過失致死罪有想 像競合犯關係,公訴檢察官隨即又當庭以言詞表示撤回追加起訴。被告在最後陳述 時,表示其不懂法律,但堅稱其無過失,請法院主持正義。審判長宣示本件辯論終 結。合議庭評議時,法官一致認為甲被訴業務過失致死部分成立犯罪,至於檢察官 言詞追加起訴,旋又以言詞撤回追加之部分,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試問:  檢察官以言詞追加起訴、撤回追加起訴,是否合法?(12 分)  法院就本件應如何判決?理由如何敘明?(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