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廉政/法律政風 101 年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
地方制度法第51 條規定,縣(市)議員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縣 (市)議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甲係縣議員,因該縣新設垃圾掩埋場規劃於 其選區內,甲於審查垃圾掩埋場預算時,乃與其他議員共同提案反對。丙係垃圾掩 埋場座落土地之所有權人,為使該預算案順利通過以便被徵收後取得補償費,乃透 過甲之妻舅乙行賄甲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要求撤回提案。甲於分得200 萬元 後,即欲撤回提案,但經其他共同提案議員反對未果,預算未獲通過。丙憤而向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舉,東窗事發,乙被法院羈押在案。甲雖將分得之200 萬元已挪作 他用,但恐被查獲,乃向友人借貸300 萬元後,與乙之妻即其妹丁約好在某餐廳見 面,除將200 萬元退還外,並提供100 萬元安家費,要丁轉告乙自行承擔罪責,勿 供出甲。事為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獲悉,乃事先埋伏於該餐廳,在甲、丁交 付款項之際,當場人贓俱獲予以逮捕。檢察官訊問後,以甲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聲請 法院裁定羈押,甲則以時值縣議會會期內,主張未經縣議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 禁,及檢察官並未主張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項之事由,提出抗告, 聲請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嗣經二審法院將原羈押裁定撤銷發回原審,原審法院改 裁定甲停止羈押,並交保500 萬元。 試問: ㈠刑事訴訟法第88 條第2 項之現行犯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 同條第3 項準現行犯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為被追呼為犯罪 人者,二為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 為犯罪人者」,現行犯是否包括準現行犯?實務上持肯定說,學說上則有不同看 法,請分別說明其法理依據。(20 分) ㈡本題甲分得之200 萬元已經挪作他用,乃向友人借貸後,將所收受之200 萬元退 還,是否可認為甲係「持有贓物」,而顯可疑為犯罪人?(5 分) ㈢如地方法院檢察署在縣議會會期內,取得縣議會同意對甲逮捕或拘禁。在非現行 犯之情況下,強制處分程序上應該如何進行,以達到聲請羈押甲的目的?並分別 說明各該強制處分程序之意義、方式、要件及效力。(20 分) ㈣甲抗告檢察官並未主張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項之逃亡或有事實 足認有逃亡之虞或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 情形,對法院羈押裁定提出抗告,聲請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有無理由?請從羈 押之目的、要件及比例原則加以說明。(20 分) ㈤檢察官對於法院停止羈押之裁定能否抗告?(5 分)
一審法院依據被告之聲請傳喚證人甲到場具結,並接受被告選任辯護人之詰問。證 人乙在警詢所為之供證,被告於一審審理時表明同意作為證據。在二審審理,檢察 官主張有證據能力,被告亦表示無意見。且於一、二審法院均未聲請傳喚。嗣經二 審法院判決有罪後,被告上訴三審:主張證人甲、乙未經其在二審反對詰問,依法 不得為證據。試問對質詰問權是否為被告訴訟上之權利?被告是否可以自願放棄? 自願放棄是否一定要明示?請從傳聞法則與被告反對詰問權之關係,說明本題被告 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
甲委任律師乙代理其對被告A 所提起之自訴,委任狀上雖經甲簽名,但自訴狀上僅 有代理人乙簽名,未經自訴人甲簽名。第一審法院限期命補正,自訴人未遵期補正, 第一審法院疏未注意,諭知A 有罪之判決,A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甲於第二審審 理時,未委任律師代理。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與裁判?(25 分)
警察A、B 深夜臨檢夜店,見甲往地板扔下紙團後,穿過人群躲進廁所,A 追躡甲 至廁所外等候,B 則拾起紙團,打開一看,發現白色藥丸五粒,判斷是毒品搖頭丸, 遂予扣押。A、B 二人會合守候在廁所門口,待甲開門,立即加以逮捕,甲否認紙 團係其所扔,A、B 見甲抵賴,遂進入廁所內察看,赫然發現垃圾桶中有一把制式 手槍,當下即扣押該手槍。在將甲帶回警局途中,A、B 先曉以利害關係,希望甲 配合自白,甲自知罪責難逃,表示不請律師,同意夜間訊問,但仍矢口否認犯罪, A、B 疏未於詢問前踐行權利告知,即開始錄影、錄音,完成對甲警詢筆錄之製作, 且不待檢察官之命令,將藥丸、手槍均送請刑事警察局鑑定,取得認定藥丸是搖頭 丸為毒品;槍枝係制式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具有殺傷力;紙團上及手槍上採得指 紋與甲的指紋相符的鑑定報告書。試問A、B 二人扣押搖頭丸與手槍程序是否合法? 被告之警詢筆錄及鑑定報告書有無證據能力?(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