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51 條規定,縣(市)議員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縣
(市)議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甲係縣議員,因該縣新設垃圾掩埋場規劃於
其選區內,甲於審查垃圾掩埋場預算時,乃與其他議員共同提案反對。丙係垃圾掩
埋場座落土地之所有權人,為使該預算案順利通過以便被徵收後取得補償費,乃透
過甲之妻舅乙行賄甲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要求撤回提案。甲於分得200 萬元
後,即欲撤回提案,但經其他共同提案議員反對未果,預算未獲通過。丙憤而向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舉,東窗事發,乙被法院羈押在案。甲雖將分得之200 萬元已挪作
他用,但恐被查獲,乃向友人借貸300 萬元後,與乙之妻即其妹丁約好在某餐廳見
面,除將200 萬元退還外,並提供100 萬元安家費,要丁轉告乙自行承擔罪責,勿
供出甲。事為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獲悉,乃事先埋伏於該餐廳,在甲、丁交
付款項之際,當場人贓俱獲予以逮捕。檢察官訊問後,以甲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聲請
法院裁定羈押,甲則以時值縣議會會期內,主張未經縣議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
禁,及檢察官並未主張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項之事由,提出抗告,
聲請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嗣經二審法院將原羈押裁定撤銷發回原審,原審法院改
裁定甲停止羈押,並交保500 萬元。
試問:
刑事訴訟法第88 條第2 項之現行犯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
同條第3 項準現行犯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為被追呼為犯罪
人者,二為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
為犯罪人者」,現行犯是否包括準現行犯?實務上持肯定說,學說上則有不同看
法,請分別說明其法理依據。(20 分)
本題甲分得之200 萬元已經挪作他用,乃向友人借貸後,將所收受之200 萬元退
還,是否可認為甲係「持有贓物」,而顯可疑為犯罪人?(5 分)
如地方法院檢察署在縣議會會期內,取得縣議會同意對甲逮捕或拘禁。在非現行
犯之情況下,強制處分程序上應該如何進行,以達到聲請羈押甲的目的?並分別
說明各該強制處分程序之意義、方式、要件及效力。(20 分)
甲抗告檢察官並未主張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項之逃亡或有事實
足認有逃亡之虞或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
情形,對法院羈押裁定提出抗告,聲請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有無理由?請從羈
押之目的、要件及比例原則加以說明。(20 分)
檢察官對於法院停止羈押之裁定能否抗告?(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