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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廉政/法律政風 101 年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1 年(2012)法律廉政/法律政風「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10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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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51 條規定,縣(市)議員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縣 (市)議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甲係縣議員,因該縣新設垃圾掩埋場規劃於 其選區內,甲於審查垃圾掩埋場預算時,乃與其他議員共同提案反對。丙係垃圾掩 埋場座落土地之所有權人,為使該預算案順利通過以便被徵收後取得補償費,乃透 過甲之妻舅乙行賄甲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要求撤回提案。甲於分得200 萬元 後,即欲撤回提案,但經其他共同提案議員反對未果,預算未獲通過。丙憤而向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舉,東窗事發,乙被法院羈押在案。甲雖將分得之200 萬元已挪作 他用,但恐被查獲,乃向友人借貸300 萬元後,與乙之妻即其妹丁約好在某餐廳見 面,除將200 萬元退還外,並提供100 萬元安家費,要丁轉告乙自行承擔罪責,勿 供出甲。事為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獲悉,乃事先埋伏於該餐廳,在甲、丁交 付款項之際,當場人贓俱獲予以逮捕。檢察官訊問後,以甲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聲請 法院裁定羈押,甲則以時值縣議會會期內,主張未經縣議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 禁,及檢察官並未主張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項之事由,提出抗告, 聲請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嗣經二審法院將原羈押裁定撤銷發回原審,原審法院改 裁定甲停止羈押,並交保500 萬元。 試問: 刑事訴訟法第88 條第2 項之現行犯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 同條第3 項準現行犯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為被追呼為犯罪 人者,二為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 為犯罪人者」,現行犯是否包括準現行犯?實務上持肯定說,學說上則有不同看 法,請分別說明其法理依據。(20 分) 本題甲分得之200 萬元已經挪作他用,乃向友人借貸後,將所收受之200 萬元退 還,是否可認為甲係「持有贓物」,而顯可疑為犯罪人?(5 分) 如地方法院檢察署在縣議會會期內,取得縣議會同意對甲逮捕或拘禁。在非現行 犯之情況下,強制處分程序上應該如何進行,以達到聲請羈押甲的目的?並分別 說明各該強制處分程序之意義、方式、要件及效力。(20 分) 甲抗告檢察官並未主張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項之逃亡或有事實 足認有逃亡之虞或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 情形,對法院羈押裁定提出抗告,聲請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有無理由?請從羈 押之目的、要件及比例原則加以說明。(20 分) 檢察官對於法院停止羈押之裁定能否抗告?(5 分)
甲住所設於臺中市,乙住所設於高雄市,二人相約前往日本觀光旅遊,回程搭乘中 華航空公司班機從東京起飛返回臺灣,飛航中甲對空服員A 之服務態度不滿,因而 口出穢言辱罵A,乙見A 並無道歉之意,竟以紅酒潑A,因A 閃躲,紅酒潑中乘客 B,飛機降落桃園機場後,機長通報航空警察隊將甲、乙二人以共同觸犯公然侮辱 罪逮捕,A 於警訊時表示對甲、乙二人犯行提出告訴,試問本案何法院有管轄權? (25 分)
甲酒後駕車不慎撞傷機車騎士乙,乙昏迷不醒,經路人丙送往醫院救治,由急診室 醫生丁治療。應警員要求,丁所屬醫院依丁之診斷紀錄而開立驗傷診斷證明書。乙 於陷入昏迷前,曾告訴路人丙撞伊的車子型號與顏色。甲被提起公訴後,丙於審判 期日到庭作證,證稱被害人乙曾告訴伊肇事車子的型號與顏色。醫生丁因出國並未 出庭作證。乙則因昏迷不醒,亦未出庭作證。法院最後仍採用丙之當庭陳述及丁所 屬醫院之驗傷診斷證明書,作為甲有罪判決之證據。試問法官採用該證據之合法性。 (25 分)
一審法院依據被告之聲請傳喚證人甲到場具結,並接受被告選任辯護人之詰問。證 人乙在警詢所為之供證,被告於一審審理時表明同意作為證據。在二審審理,檢察 官主張有證據能力,被告亦表示無意見。且於一、二審法院均未聲請傳喚。嗣經二 審法院判決有罪後,被告上訴三審:主張證人甲、乙未經其在二審反對詰問,依法 不得為證據。試問對質詰問權是否為被告訴訟上之權利?被告是否可以自願放棄? 自願放棄是否一定要明示?請從傳聞法則與被告反對詰問權之關係,說明本題被告 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
某機關政風室科員甲,觀察到該機關總務室科員A,突然穿著名牌、開名車,戴 名錶,懷疑其財產來源不法,遂主動約談,稱有匿名人檢舉A 受賄,如果A 願自 白,將陪同其前往法務部調查局自首,依法可減輕罪責。經A 同意於製作談話筆 錄之後,扣押浮報之單據為證,帶同A 前往法務部調查局,由調查員乙、丙依法 定程序,踐行權利告知後,A 坦承經辦工程浮報價額圖利,經錄影、錄音完成調 查筆錄之製作。試問甲製作之談話筆錄與調查員乙、丙製作之調查筆錄及A 浮報 價額之單據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甲因攜帶安非他命被警查獲。警員要甲配合辦案,供出販售毒品給伊的人,並要甲 將該人約出來。甲即以自己手機打電話給販售毒品給伊的乙,佯稱要購買毒品,並 約定翌日當面交貨。第二天甲乙交易時,乙即被警方逮捕。試依實務見解及學說, 評釋警察辦案程序之合法性。(25 分)
甲委任律師乙代理其對被告A 所提起之自訴,委任狀上雖經甲簽名,但自訴狀上僅 有代理人乙簽名,未經自訴人甲簽名。第一審法院限期命補正,自訴人未遵期補正, 第一審法院疏未注意,諭知A 有罪之判決,A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甲於第二審審 理時,未委任律師代理。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與裁判?(25 分)
甲因涉嫌殺人而被提起公訴。於準備程序,甲承認殺人,但並無任何辯護人在場為 其辯護。審判期日前,甲之配偶始為甲選任律師為其辯護。審判期日,於人別訊問 時,審判長因選任辯護人未到庭,即要公設辯護人到庭為甲辯護,公設辯護人隨即 到庭。選任辯護人則於調查證據程序進行中始匆匆趕到。審判長即讓選任辯護人繼 續為甲辯護。最後,甲被判有罪。試評釋強制辯護程序之合法性。(25 分)
警察A、B 深夜臨檢夜店,見甲往地板扔下紙團後,穿過人群躲進廁所,A 追躡甲 至廁所外等候,B 則拾起紙團,打開一看,發現白色藥丸五粒,判斷是毒品搖頭丸, 遂予扣押。A、B 二人會合守候在廁所門口,待甲開門,立即加以逮捕,甲否認紙 團係其所扔,A、B 見甲抵賴,遂進入廁所內察看,赫然發現垃圾桶中有一把制式 手槍,當下即扣押該手槍。在將甲帶回警局途中,A、B 先曉以利害關係,希望甲 配合自白,甲自知罪責難逃,表示不請律師,同意夜間訊問,但仍矢口否認犯罪, A、B 疏未於詢問前踐行權利告知,即開始錄影、錄音,完成對甲警詢筆錄之製作, 且不待檢察官之命令,將藥丸、手槍均送請刑事警察局鑑定,取得認定藥丸是搖頭 丸為毒品;槍枝係制式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具有殺傷力;紙團上及手槍上採得指 紋與甲的指紋相符的鑑定報告書。試問A、B 二人扣押搖頭丸與手槍程序是否合法? 被告之警詢筆錄及鑑定報告書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請依實務見解及學說,闡述檢察官舉證責任與法官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關連性。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