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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廉政/法律政風 103 年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3 年(2014)法律廉政/法律政風「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地檢署接獲情資,稱立法委員乙指使助理甲向某些廠商索取賄賂。檢察官偵查後, 認為甲、乙兩人犯罪嫌疑重大,但欠缺具體事證,於是援用共同被告本質為證人 之法理,以證人身分傳喚甲。偵訊中,檢察官告知甲:「若有嫌疑得拒絕證言,若 無,則請具結與據實陳述」,甲因此具結與陳述。試問:此種偵訊作為是否合法? (25 分)
檢察官以甲、乙共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將其二人向法院 提起公訴。案件於法院審理中,甲因逃亡,傳拘無著為法院發布通緝,乙最後則為 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發監執行。之後甲為警緝獲到案,甲在其案件於第一審法院 審理時,聲請傳喚已經在監執行之乙為證人,經法院提解乙到庭,乙以刑事訴訟法 第181 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 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對甲之辯護人所詰問問題,全部概括行使拒絕證言權,請 附理由回答:乙上開拒絕證言權之行使,是否合法?(25 分)
檢察官在緩起訴期間內,發現新證據,認已不宜緩起訴,但又無法定撤銷緩起訴處 分事由,檢察官得否就同一案件逕行起訴?(25 分)
檢察官以被告某甲竊取他人機車一部得手,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規定之竊盜罪嫌,將某甲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在第一次 行準備程序時,法官對被告訊問「你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此一問 題,某甲回答:「我認罪。但我當時真的不是有意要把這部機車據為己有,我當時 看對方忘了把鑰匙拔走,只是貪圖一時方便把這部機車騎走去兜風,一個小時以後 就把機車騎回原來的地方,誰知道這時被害人已經報警,請法官判我輕一點,我以 後再也不敢了。」請問:被告某甲對於被訴事實僅籠統回答「我認罪。」該等陳述 是否即應視為被告已經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自白」?(25 分)
甲涉嫌在公園中毆打乙並奪取其財物。檢察官偵查後,以甲犯竊盜(刑法第320 條 第1 項)及傷害(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罪嫌起訴,法院審理結果認甲應成立準強 盜罪(刑法第329 條)。試問:法院得否以準強盜罪判處甲有罪?法院應如何進行 審理程序?(25 分)
司法警察甲持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前往拘提犯罪嫌疑人某乙,嗣發現某乙駕車搭載某 丙在某處路口停等紅燈,遂將乙所駕駛汽車攔下,並命乙開啟車門,隨後甲即出示 拘票,並對該汽車執行搜索,詎料於丙所坐之副駕駛座上,發現丙所隨身攜帶之背 包內有殺傷力之制式手槍一支,遂將該支手槍扣押。請附理由回答:司法警察甲扣 押上開手槍是否合法?(25 分)
警員調查甲涉嫌之毒品案件,欲進入甲住處搜索。因無搜索票,遂趁甲出門後,敲 門請與甲同住一戶之室友乙開門以協助調查。乙見警員到來,只好打開大門讓警員 進入,免惹麻煩。警員進入屋內,搜索甲、乙共用之客廳與甲所住之單人房間,分 別在客廳電視桌抽屜內與甲床底下找到安非他命數包,遂予扣押,並制作收據給乙 收執,且將乙同意搜索之意旨,記載於筆錄。試問:該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請依刑事訴訟法關於訊(詢)問時錄音、錄影之規定,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於檢察官訊問證人或司法警察詢問證人時,如仍以錄音或錄影,是否為刑事訴訟 法所禁止?(15 分)  承上,倘遇有檢察官、司法警察訊(詢)問證人筆錄與錄音、錄影內容不相符時, 對該不符部分之筆錄,有無證據能力?(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