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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廉政/法律政風 99 年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99 年(2010)法律廉政/法律政風「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警方在偵辦某外國政要甲遭槍擊案件時,以事後媒體大篇幅報導之嫌疑人乙在開槍 前曾說過「甲,給你死」一語,在未詢問甲(因甲傷重無法言語)及現場其他人員 之情形下,逕行以上開事實為公眾所周知之事實認定乙預謀殺人,移送乙涉嫌殺人 罪。請問上開移送是否合法妥當?(25 分)
何謂「同一案件」?同一案件在刑事訴訟上具有何種效力?(25 分)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則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 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 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又規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 錄文書、證明文書。
何謂「撤銷羈押」?其種類有那些?各種類撤銷羈押之原因為何?(25 分)
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請參酌上述規定,說明政風人員職務上對被告以外之人所製作的訪談紀錄,在刑事 訴訟程序中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三、參與刑事訴訟程序之三方為審判方、控訴方及辯護方,又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之被 害人得提出告訴。甲對乙提出詐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經甲聲請 再議又遭駁回,甲不服該駁回處分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請問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甲應依何種程序聲請?又法院應以何種方式處理?若法院准許甲之交付審判聲請後, 應由何人擔任審判程序之控方?(25 分)
年滿20 歲之某甲在路上行走,遭某乙駕駛公車過失將其撞成重傷害,昏迷不醒達 100 日,經該管檢察官指定某甲之兄某丙為代行告訴人,檢察官並將該案起訴。試 依題述情況,回答下列各題之效力如何?(25 分) 某丙於第一審向法院表示撤回告訴。 某甲之父親某丁於警察訊問時,表示代某甲提出告訴。 某甲清醒後,其本人於第一審向法院表示撤回告訴。
何謂偵查不公開原則?其目的為何?刑事訴訟法有何相關規定?設若有某銀樓搶案, 警方於電視公布監視錄影帶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並注意防範,且召開記者會說明偵辦 方向,是否有違偵查不公開原則?(25 分)
上訴人某甲一再向法院聲請鑑定扣案槍枝上有無上訴人之指紋,但法院於審判期日 程序及判決中均已說明其聲請欠缺調查必要性之理由,而未為無益之調查。某甲不 服,以「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為理由,上訴最高法院, 試問上訴是否有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