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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廉政/法律政風 96 年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96 年(2007)法律廉政/法律政風「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試說明刑事訴訟法對於檢察官偵查終結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處分,設有何種制衡或 救濟之機制?(25 分)
司法文書效力之發生,以經合法送達為前提。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何謂「合法 送達」?試申論之。(25 分)
試扼要說明何謂「傳聞法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採行傳聞法則的理 念及目的何在?此項規定對於政風人員查訪關係人時所製作的調查報告在法庭上的 證據能力有何影響?(25 分)
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 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 之均衡維護。」其意義為何?試申論之。(25 分)
試比較說明被告之緘默權(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2 款、第156 條第4 項)與證人 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而得拒絕證言之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兩 者有何差異。(25 分)
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偵查機關發動偵查所須之被告犯罪嫌疑程度,與實施強制 處分所須之被告犯罪嫌疑程度,其意涵有無不同?試申論之。(25 分)
法務部調查局某調查站調查人員甲接獲線報及政風單位移送資料顯示,公務員乙在 已經承辦的多起工程招標過程中,涉嫌洩密並收受賄賂。調查員甲為求人贓俱獲, 得知公務員乙又將負責新辦某項工程招標,遂委託並取得投標廠商負責人丙的合作, 由丙主動向公務員乙表示可致送紅包以換取透露工程底價,乙應允,雙方並約定交 款時間及地點。調查員甲遂利用公務員乙依約收受丙賄款時,當場予以現行犯逮捕。 試問此設例中調查員甲之偵查方式是否合法?(25 分)
公務員甲、乙、丙三人共犯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嗣為政風人員查獲。於政風人員 調查中,甲自承犯罪,並謂乙、丙亦參與共犯該罪行;乙則否認參與共犯,並謂該 罪行係由甲、丙二人所共犯;丙亦否認參與共犯,並謂該罪行係由甲、乙二人所共 犯。上開甲、乙、丙於政風人員調查中之供述,是否可為甲、乙、丙犯罪之證據? 試申論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