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男與孤兒之丙女離婚後,由丙獨自扶養兒子丁。丙於民國109 年12 月
14 日遭甲男無故毆打成傷,丙於110 年3 月22 日前往偵查機關行告訴,
惟丙途中發生車禍死亡(丁當時年僅四歲)。嗣檢察官於110 年10 月29
日偵查時,依刑事訴訟法第236 條規定,指定乙為丁之代行告訴人,乙
在同日當庭表示對甲為傷害罪之告訴。偵查終結後,檢察官向管轄法院
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甲主張乙之代行告訴,已逾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規定6 個月之期間,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為不受理判
決。試論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