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參加歌唱大賽,希望讓自己看來更年輕而具有優勢,竟變造身分證
上之年齡報名參賽,惟此事被其他競爭者發覺,遂向地檢署告發。檢察
官偵查後,認為甲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12 條「偽造、變造護照、旅
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
罰金」之變造特種文書罪,但因甲素行良好且無前科,於偵查中亦坦承
不諱,表現得深具悔意。試問:
檢察官此時除了起訴與不起訴之外,是否有為緩起訴處分之可能?
(5 分)
請問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如告發人對檢察官所為之緩起訴不服,
得否提起再議?(5 分)
若甲在緩起訴處分期間內發生酒駕行為,是否影響緩起訴處分之效
力?(5 分)
若檢察官對甲給予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始發現原來甲不僅塗改身分證
之年紀,尚還冒用他人姓名,已經構成戶籍法第75 條第1 項「意圖
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
金」之犯罪,則此時原本已經確定之緩起訴效力如何?(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