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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廉政/法律政風 107 年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7 年(2018)法律廉政/法律政風「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1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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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被檢察官以刑法第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提 起公訴: 若法院於賭博罪的審理中,法院發現賭客乙與賭客丙曾有因借貸所生 之債務糾紛,並在該民事訴訟之審理中,乙丙均論及「曾在甲經營的 處所賭博輸錢」等語,經民事法院記明於筆錄。然則,於賭博罪審理 中,法院得否以乙丙在民事債務訴訟中之陳述,作為判斷甲有聚眾賭 博事實之證據?理由為何?(15 分) 若法院於賭博罪的審理中,發現甲之經營處所背後另有金主丁,是以 將甲丁一併判決有罪,請問法院對丁所為之有罪判決是否合法?若不 合法,請問丁應如何救濟?(10 分)
甲、乙、丙涉嫌共犯加重竊盜罪,甲、乙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庭中均自白犯罪,並 均於自白中指稱丙與其共犯竊盜罪。後檢察官以涉犯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而起訴 甲、乙、丙三人。第一審法院審理後以證據不足判丙無罪。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 第二審法院則採納甲、乙兩人之自白直接作為丙參與加重竊盜罪之證據,而撤銷原 審無罪判決改判丙成立加重竊盜罪。試問: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是否違法?另外,丙 於民國107 年1 月1 日,不服第二審法院之判決,可否提起第三審上訴?(25 分)
檢察官告知到場接受訊問的甲下次應到場的日、時及處所,並強調其若不到場,將 被拘提。告知的內容程序皆記明於筆錄。屆時甲並未到場,且無正當理由,檢察官 遂簽發拘票。警察持檢察官簽發的拘票,前往甲的住所,聽見屋內有可能是甲說話 的聲音傳出,於是破門而入。甲果然在內,故予以拘提。試問,甲的拘提是否合法? 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甲因參加歌唱大賽,希望讓自己看來更年輕而具有優勢,竟變造身分證 上之年齡報名參賽,惟此事被其他競爭者發覺,遂向地檢署告發。檢察 官偵查後,認為甲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12 條「偽造、變造護照、旅 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 罰金」之變造特種文書罪,但因甲素行良好且無前科,於偵查中亦坦承 不諱,表現得深具悔意。試問: 檢察官此時除了起訴與不起訴之外,是否有為緩起訴處分之可能? (5 分) 請問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如告發人對檢察官所為之緩起訴不服, 得否提起再議?(5 分) 若甲在緩起訴處分期間內發生酒駕行為,是否影響緩起訴處分之效 力?(5 分) 若檢察官對甲給予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始發現原來甲不僅塗改身分證 之年紀,尚還冒用他人姓名,已經構成戶籍法第75 條第1 項「意圖 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 金」之犯罪,則此時原本已經確定之緩起訴效力如何?(10 分)
刑警A 於郊區發現贓車一輛,乃在贓車旁守株待兔。一會兒,甲走過來打開贓車門 欲開車,隨即遭到刑警A 逮捕並帶回警局偵訊。甲於警詢中坦承車是偷來的,並供 出同案共犯為乙,且乙正打算出國避風頭。刑警A 與其他警察趕緊前往機場,將正 欲出國避風頭之乙逮捕。於警局中,警官B 於警詢時對乙進行權利告知,乙遂表示 要聘請律師。警官B 為取得乙自白,在律師未到達前,仍持續對乙詢問。警官B 詢 問態度和善,終於突破乙心防,在律師還沒有到達前,乙即自白犯罪。試問相關司 法警察人員在本案中之處理程序是否有違法之處?若有違法,其法律效果為何?(25 分)
犯罪嫌疑人甲被逮捕後,移送至警察機關,於傍晚八時許開始接受詢問。甲自白犯 罪後,解送至地檢署。檢察官於深夜十一時許開始訊問,甲為同樣內容的自白。試 問,甲在警察詢問及檢察官訊問的自白有無證據能力,應如何判斷?請附詳細理由 說明之。(25 分)
甲被檢察官以刑法第173 條之放火罪提起公訴,惟甲係患有重度躁鬱症 之患者,試問: 刑事訴訟法上之訴訟能力意義為何?如何判斷甲是否有訴訟能力? 若甲因精神狀況無法就審,法院應如何處理?(10 分) 若原審法院認定甲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依刑法 第19 條第1 項規定不罰,判決無罪,並依同法第87 條第1 項之規定, 諭知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之處分,但甲不服,以:「本件應係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而非被告之行為不罰,被告之精神疾病業經接受治 療並獲控制,應無施以監護之必要」為由,提起上訴。則上訴審法院 得否以被告無上訴利益,逕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15 分)
甲涉嫌竊取他人財物而遭逮捕,檢察官以甲觸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提起 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甲之行為係趁人不備公然掠取財物,因而改判甲成 立刑法第325 條第1 項之搶奪罪,並判處甲有期徒刑1 年,緩刑2 年。甲不服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仍主張其僅係竊盜,並非搶奪。第二審法院審理後,仍認 定甲成立刑法第325 條第1 項之搶奪罪,改判處甲有期徒刑10 月,但撤銷緩刑宣告。 試問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倘若甲仍不服第二審判決,本案是否可上訴第三審? (25 分)
為偵查甲的偽造貨幣案件,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搜索甲的住所。搜索票上應扣 押之物的記載為:「與偽造貨幣罪相關之不法證物」。警察持搜索票,執行搜索,並 在甲的住所,扣押了偽鈔的成品、半成品及油墨。試問,法院所核發的搜索票是否 有效?警察所扣得的物品是否得為證據之用?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檢察官以甲搶奪乙之珍珠項鍊觸犯搶奪罪起訴甲,試問: 若甲在本案中雖選任辯護人,但在一審審理中,辯護人並未到庭,請 問此時法院得否為審理?若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乙為甲辯護而進行 審判程序,程序是否合法?(10 分) 若法院審理後,認為甲係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而觸摸乙之胸口,並非 意在搶奪珠寶,乃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直接變更起訴法 條,以強制猥褻罪判處甲有罪,請問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10 分) 若法院在審理甲搶奪乙之項鍊一案時,發現甲屬於某組織犯罪集團一 員,在該集團中負責擔任詐騙犯罪之收簿手或車手(協助收取人頭帳 戶、轉交被害人之提款卡),甲亦坦白詐騙犯行並供出集團名冊,請 問法院於審理搶奪案件時,得否就甲之詐騙犯行一起審理?理由為 何?(5 分)
大學生甲因貪圖高額時薪,擔任詐騙集團取款車手而遭逮捕。在警察偵訊中,甲坦 承犯行不諱。另詐騙集團落網成員乙在警察詢問時,亦供稱其以高額時薪引誘甲擔 任取款車手。檢察官乃據此對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第一審法院依甲之自白及乙之 警詢筆錄,認為甲罪證確鑿無再予以訊問之必要,乃在未經言詞辯論之情況下,即 對甲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試分析此案中,法院對甲之判決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警察在偵辦甲的竊盜案件時,發現停放於路邊停車格的汽車是甲所竊得的汽車,附 近乙於其店面所安裝的監視錄影器恰巧可以拍攝到甲將車輛停放於該停車格的過 程。警察在陳報檢察官後,檢察官以扣押命令扣押該汽車及乙儲存該段時間影像的 硬碟。試問,該汽車及錄影是否得作為證據之用?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