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廉政/法律政風 107 年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考古題
跨年同科95-115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
試題4 題
107 年申
第 1 題公務人員A 於任職期間,因有貪污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並由其服務機關依公 務人員任用法第28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予以免職。A 嗣後得否再受任命為公務人員? 如其受緩刑宣告或受免刑判決,結果是否有所不同?請說明之。(25 分)
107 年申
第 2 題請依公務員懲戒法上規定,說明停止公務員職務之要件、職務停止之法律效果以及 復職之處理。(25 分)
107 年申
第 3 題請說明公務人員考績評定之程序及相關之程序保障。(25 分)
107 年申
第 4 題A 為直轄市立國民中學聘任教師兼管理組長。其於直轄市市長選舉期間,在臉書具銜 批評某候選人。該國民中學認為其違反行政中立義務,予以申誡一次之懲處。A 不服, 經向該國民中學提起申訴遭駁回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問: A 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又對於其提起之再申訴,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請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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