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廉政/法律政風 108 年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考古題
跨年同科95-115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
試題4 題
108 年申
第 1 題父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甲,於美國出生,亦取得美國國籍。甲返國後參 加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經任用為公務人員。嗣經檢舉查證,服務機 關確認其具有雙重國籍。試就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說明甲是否具 備我國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其服務機關依規定應如何處置?(25 分)
108 年申
第 2 題甲原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會計室主任,調任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 計室主任後,是否應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若應申報,受理申報機關 為何者?(25 分)
108 年申
第 3 題甲為某直轄市新建工程處科員,於驗收某件公共工程之過程中,與承包 廠商有不當飲宴。經該直轄市政風處人員舉報後,新建工程處即對甲記 一大過。該事件經媒體披露後引起社會各界嚴厲批判,市長為平息眾 怒,遂將甲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甲作成記過之 懲戒判決,試問:新建工程處之記一大過處分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記 過懲戒判決之效力為何?(25 分)
108 年申
第 4 題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否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 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試申述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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