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甲原係A 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技士,於106 年1 月16 日調任B
鄉公所獸醫。A 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於106 年7 月24 日以甲於102 年間
辦理某股份有限公司製售之「○○調味油揚(6*6)」等4 項產品外包裝
標示與規定不符案延宕公文,依A 直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
時獎懲標準表相關規定核予其申誡二次之懲處。甲不服,經提起申訴遭
駁回後,主張該申誡二次之懲處已逾越懲處權行使期間,向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為如何之決
定?試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