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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廉政/法律政風 105 年刑事訴訟法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5 年(2016)法律廉政/法律政風「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甲涉嫌殺害黑幫老大乙,遭檢察官訊問後聲請羈押。法官訊問甲後,認為甲犯罪嫌 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 由認為若不羈押,甲恐遭滅口,致無法供出其他共犯,甲也當庭請求法官羈押甲。 法院遂裁定羈押甲,以保全程序進行。試問法官之羈押是否合法?(25 分)
甲因交往多年之女友A 移情別戀,且分手不久即與任職於派出所之甲的舊識巡官B 訂婚,因而懷恨在心。某日甲駕車在A 返家必經之路旁守候,見A 騎機車經過,即 駕車尾隨,於十字路口遇紅燈,見A 停車,即佯裝剎車不及,故意追撞A 之機車, A 被撞飛落地,手臂嚴重骨折,B 聞訊趕至,協助處理傷患送醫、指揮交通及逮捕現 行犯事宜。警詢時,B 未對甲踐行權利告知,即直接詢問甲:「為何撞A?意欲為何?」 甲回答:「你心裏明白!這種女人死不足惜!」B 再問:「是否想撞死她?」甲回答: 「我已說過了,這種女人死不足惜!沒死至少也要落個殘廢,才能洩我心頭之恨!」 案經移送檢察官偵查後,以證人身分傳喚A 依法訊問,並製作偵訊筆錄,另調閱道 路監視光碟,自行勘驗後,即以甲涉有重傷害未遂罪嫌提起公訴,並提出甲之警詢 筆錄、道路監視錄影光碟、A 在偵查中作證之筆錄等為證據方法。試問: 派出所巡官 B 就本案之警詢應否迴避?(12 分) 甲之警詢筆錄有無證據能力?( 13 分)
甲因發現其妻乙與前男友丙,趁甲出國之際在外姦宿,遂對乙、丙提出通姦罪告訴。 經檢察官調查後,發現相姦者係甲弟丁,於是起訴乙與丁兩人的通姦事實。丁在法 庭上質疑程序合法性,認為甲未對丁提出告訴,起訴違反控訴原則(不告不理原則)。 試問丁的抗辯是否有理?(25 分)
甲酒醉開車,疏未注意,撞倒路人A,A 起身後只略感頭痛,以為沒事,向甲取得名 片及聯絡電話後,表示保留告訴權,便獨自返家。嗣甲被警員以酒後駕駛移送法辦, 檢察官認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酒後駕駛罪,對甲為緩起訴 處分,並敘明過失傷害部分因被害人未提出告訴,不另為不起訴處分。詎料,在緩 起訴期間,A 因先前車禍,視力逐漸退化,終致失明,經向甲索賠,甲不聞不問,A 憤而向檢察官提出過失重傷害之告訴,檢察官認為A 對過失重傷害部分已逾告訴期 間,但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2 項之酒後駕駛致重傷罪。試附理由,回答 下列二問題: 對於 A 之告訴已逾告訴期間,檢察官是否須為不起訴處分?(12 分) 檢察官得否再對 185 條之3 第2 項之酒後駕駛致重傷罪 提起公訴?(13 分)
乙死於家中,驗屍結果有他殺嫌疑。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訊乙的妻子甲,訊問過程 中,檢察官認為甲涉嫌重大,卻為避免打草驚蛇,繼續以證人身分訊問甲,而未告 知甲得保持緘默。隨後檢察官認為甲外遇對象丙與甲為涉嫌殺乙的共同正犯,將甲、 丙列為殺人罪的共同被告起訴,並引用甲在其面前所為對己不利的陳述,請求法院 判決甲、丙兩人有罪。試問法院得否使用甲的陳述作為證據?(25 分)
A 於民國(下同)104 年1 月1 日,簽發金額新臺幣10 萬元,到期日為104 年7 月 1 日之商業本票,向甲借得同額之款項。詎本票屆期,甲多次向A 請求清償票款,A 屢次推託,甲為行使追索權,持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法院以本票未記載 發票日為由,駁回甲之聲請,甲遂自行在本票發票日上填載104 年1 月1 日,再次 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裁定准許之後,A 以甲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罪,向檢察官提出 告訴,檢察官查明案情,以甲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雖係法定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重罪,惟甲犯罪情節輕微,且情堪憫恕,請求法院依刑法第59 條裁量減 輕其刑,聲請地方法院簡易庭以簡易判決處刑。試問: 刑事簡易 判決處刑適用之要件為何?(12 分) 本案簡易庭可否為簡易判決?( 13 分) 105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全一張 (背面) 類 科 :法律廉政 科 目 :刑事訴訟法概要
丙因長期對妻子甲實施家庭暴力行為,遭其女兒乙下毒殺害。甲護乙心切,主動向 警方自首。檢察官起訴甲殺人罪行,法院審理發現甲不是真正殺丙之行為人,兇手 乃是到庭當證人且坦承犯行的乙,遂改判甲成立頂替罪,甲殺人部分,於判決內則 未置一詞。試問法院對甲之判決是否違背法令?(25 分)
甲涉嫌侵入住宅搶奪及傷害之犯行,經檢察官以兩罪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提起公 訴,第一審法院諭知侵入住宅搶奪罪部分處有期徒刑一年,傷害罪部分處有期徒刑 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試問: 檢察官僅就原審判決 關於加重搶奪罪部分之量刑太輕,指摘原審判決適用刑法第 57 條各款事由不當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檢察官未提起上訴之傷害 罪部分,係甲犯搶奪罪時,為脫免逮捕之強暴行為,被害人已達難以抗拒之程度, 甲之所為應已構成加重準強盜罪時,應如何審理與判決?(12 分) 檢察官未上訴,僅甲 不當,僅定合併執行刑太輕,因而撤銷原判決,改定應執行刑為一年六月,判決 是否合法?(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