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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97 年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97 年(2008)觀護人「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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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準中止犯」?此項規定於正犯、共犯有無適用?(25 分)
甲男〔民國(下同)80 年生〕,乙女(83 年5 月10 日生),係男女朋友,97 年 5 月8 日,相偕至KTV 唱歌,於包廂內擁抱、親吻、愛撫,甲男並以手指插入乙女 陰道內。一週後,再於同場所見面,甲男以陽具摩擦乙女外陰,射精於乙女腿上。 問甲男之刑責如何?(25 分)
A 是無配偶之成年人,甲因故對A 不滿,乃找來乙共謀傷害A,甲、乙旋分持棍棒 將A 毆打昏迷(尚未達重傷之程度),A 送醫救治中,A 的胞姊B 獲悉係甲所為, 憤而對甲提出傷害告訴。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A 之父C 為代行告訴人,C 當庭對 甲提出傷害告訴,嗣經檢察官偵辦結果,發現乙亦參與犯行,因而將甲、乙以共同 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C 於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與甲達成 和解並具狀向法院撤回對甲的傷害告訴。請依題旨回答下列問題: B 對甲提出告訴是否合法?(6 分) 檢察官指定C 為代行告訴人之依據為何?應踐行何項程序?(6 分) B、C 均未對乙提出告訴,檢察官可否一併將乙提起公訴?(6 分) C 向法院撤回對甲的告訴,法院就前開案件應如何判決?(7 分)
民國97 年5 月5 日18 時日落,翌日6 時日出,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 聯繫辦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拘提犯罪嫌疑人後, 除依前項規定得不解送者外,應於逮捕或拘提之時起16 小時內,將人犯解送檢察 官訊問。」,試論述下列各問題? 司法警察於97 年5 月5 日10 時逮捕被告,於同日18 時詢問完畢至翌日11 時始 解送地檢署,司法警察主張扣除夜間不予詢問之12 小時,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 第93 條之1 之法定障礙事由之規定?試說明之。(12 分) 承上題,被告經警逮捕後,表示欲選任辯護人,辯護人於97 年5 月5 日14 時 至警局,員警始開始詢問製作筆錄,至同日18 時,被告復主張不願意接受夜間 詢問,員警即停止筆錄之製作,並於翌日8 時許方再對被告製作筆錄,且於同年 月6 日10 時筆錄製作完畢,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7 條 第2 項規定,司法警察最遲應於何時將人犯解送至地檢署?試說明之。(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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