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考古題|歷屆國考試題彙整
橫跨多種國家考試的少年事件處理法歷屆試題(選擇題 + 申論題)
歷屆考卷1 種考試・本頁 52 題
本科目全站收錄 52 題,本頁列出其中前 52 題,依考試與年份分組。整卷題目與答案請點各卷連結。
- 第 1 題申論題
2019 年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乃為呼應司法院釋字第664 號解釋及兒 童權利公約保護兒童及少年之意旨,縮減原有曝險事由範圍且去除其虞 犯之身分標籤,改以關注其是否處於犯罪邊緣而曝露於危險之中事由, 而有調整保護必要作為是否由司法介入條件,並以「曝險少年」稱之, 且繼而建置少年輔導委員會行政輔導先行機制。試論述少年輔導委員會 在處理曝險少年時,應兼具之主要角色功能為何?(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員警乙偵辦某件擄人勒贖案,發現16 歲少年甲涉有重嫌。某日欲前往甲 住處查訪時,發現甲攜帶行李欲遠行,經員警乙表明身分後甲仍企圖離 開現場。員警乙認情況急迫,便當場將甲帶回分局偵辦,且在未通知甲 之法定代理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即對甲進行詢問。試依少年事件處 理法及相關程序法規,論述本案員警乙處理之適法性?(25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修正增訂第18 條之8,規定對少年原則上不得使 用約束工具,除非有使用約束工具之必要。試論述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 對於可使用約束工具之要件及其立法理由為何?(25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13 歲少年因家庭功能不彰,常在外流蕩,以致施用K 他命(或稱愷他 命)成癮,某日在公園內施用K 他命為警查獲。試問法令上對13 歲少 年施用K 他命,如何進行後續程序處理?(2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少年刑事案件之某甲假釋後付保護管束,假釋期間,因其成年後另涉性 侵害案件而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確定,並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嗣 經地方法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因而延長。請說明某 甲前案紀錄認定塗銷之時間應以少年刑事案件保護管束期滿,抑或定應 執行刑後保護管束期滿為基準?(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時,對於那些人得在場及得不令在場,請分別依少年 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少年甲10 歲、乙12 歲、丙14 歲,三人於2019 年共同竊盜一輛機車, 迨2025 年三人均被查獲時,甲已滿16 歲、乙已滿18 歲、丙已滿20 歲, 請說明甲、乙、丙三人是否均須移送少年法院(庭)。(25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請問少年甲先後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兩行為 均被警方同時查獲後,警察應如何移送處理?(2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少年毫無疑問地,和成年人一樣具有實施犯罪的能力,但少年年齡較輕, 身心尚未成熟,社會經驗不足,人格尚在形成,為保護少年健全自我成 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對少年犯不宜採取和成年犯一樣的 刑事政策。試論述對少年犯之刑事政策,應具有那些獨特性質?(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 條之1 規定:「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 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於與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 性質不相違反之範圍內,準用其他法律。」試論述本條立法例採「準用」 之方式,而非一體「適用」,其立法理由為何?試舉例說明可「準用」, 其他法律之規定為何?(25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校園發生國中學生遭同校學生刺死案,引發被害人家屬提出廢除少年前 案塗銷紀錄等訴求。試問少年事件處理法引入有關少年前案塗銷之規 定,立法意旨為何?目前可能修正之動向為何?(25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15 歲少年甲與13 歲少年乙,共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分持西瓜刀、鋁 棒至巷口之超商內,以刀架住店員脖子之方式,至使店員無法抗拒,而 強取收銀機內之現金新臺幣一萬餘元。試問少年法院(庭)對少年甲與 少年乙應如何進行後續程序?(2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民國112 年6 月21 日總統公布施行之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 稱本法),其中為落實憲法第8 條對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本法係為維護少 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置之特殊保護制度,暨兒童權利公約第40 條關於 少年司法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明定有關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之 事件,在司法警察機關移送少年法院前,得對少年實施同行、逕行同行 等強制處分程序,請依新修正規定,對其立法理由及具體規範詳予說明。 (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王OO 係民國97 年5 月11 日出生,明知愷他命(以下簡稱K 他命)、 硝甲西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 品,依法不得施用,竟基於施用K 他命、硝甲西泮之犯意,於112 年7 月1 日14 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O 路O 段O 號之友人住處,以將K 他 命粉末摻入香菸內再點火吸食,又將毒品咖啡包混入蠻牛飲料後飲用等 方式,施用K 他命、硝甲西泮各乙次,嗣於112 年7 月2 日11 時48 分 許,在新北市中和區O 路O 段O 號前,員警見王OO 形跡可疑乃上前 盤查,當場查獲含硝甲西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 包(驗餘淨重1.3822 公 克),經警於同日12 時53 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檢出K 他命呈陽 性反應,始供承上情。試問:(25 分) 王OO 先後所為,是否屬於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 條第1 項所定應 處理之情形? 司法警察官於執行職務時,知王OO 有上述情形,應如何處理? 司法警察機關如何處理採集之尿液及查獲之毒品咖啡包?
- 第 3 題申論題
對於少年犯罪之緩刑宣告與成年人犯罪者,少年事件處理法有何不同之 規定?(20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少年法院為保護處分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 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 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 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 條第5 項 規定)。試問: 新北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如對有施用第三級毒品K 他命、硝甲西泮等 曝險行為之少年王OO 進行輔導後,經評估認由少年法院處理,始能保 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敘明理由並檢具輔導相關紀錄、有關資料及證 據,請求少年法院處理,如果您是少年調查官,如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9 條、第42 條第5 項及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等規定進行少年需保護性之評估?(30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少年刑事被告於案件審理中如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 虞時,請分別說明以下: 法院能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令入相當處所 實施治療或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之1 規定令入司法精神醫院等處所 施以暫行安置?(15 分) 並請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治療處分與刑事 訴訟法暫行安置處分之異同。(10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大法官於110 年7 月16 日就《少年事件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案》作成 釋字第805 號解釋,請分別說明以下: 該解釋文之內容。(20 分) 於該解釋後,少年相關法規就通知被害人到庭部分有何因應規定?(5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請說明修復式司法於少年事件之應用上,若少年堅持不道歉或對話會否 造成不利益。(25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請說明少年若拒絕接受或不服從安置機構之輔導時,安置機構得採取那 些作為?(2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觸犯刑罰法律時為11 歲;乙觸犯刑罰法律時為13 歲;丙觸犯刑罰法 律時為17 歲;丁觸犯刑罰法律時為17 歲,發覺時已滿18 歲;戊觸犯刑 罰法律時為17 歲,但檢察官偵查終結時已滿20 歲。試說明甲、乙、丙、 丁、戊上開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是否均須移送少年法院處理?(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之執行主體及方法為何?少年無正當理由拒到院 執行,應如何處置?(25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說明保護管束之種類有幾種?執行年限有 何不同?(25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試先說明何謂行政先行原則,進而說明少年甲持刀預備殺人、少年乙施 用第三級毒品K 他命、少年丙經常逃學逃家等三種情形是否均有該原則 之適用?(2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少年事件處理有數項原則,其中一者為社區處遇優先原則,其意涵為 何?試申論之。(25分)
- 第 2 題申論題
少年保護官對於保護管束執行期間的少年,發現其因身心問題而有定期 接受專業諮商之必要,而法院亦無心理輔導員之配置時,少年保護官可 否命少年定期前往其他機構(如社會局、醫院等)與諮商師或醫師等專 業人士晤談,其依據為何?如少年拒不接受晤談,少年保護官可否依此 對少年寄發勸導書?(25分)
- 第 3 題申論題
小明為受保護管束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規避執行,拒行報到,其後並 無故遷移他處,行蹤不明,經觀護人聲請協尋,並經尋獲。經訊問後認 為該小明有可能再行逃逸規避執行,此時能否暫時收容,各有正反意見, 試申述之?(25分)
- 第 4 題申論題
少年事件仍在警方調查中,在移送法院之前,少年經警方合法通知無正 當理由不到場之情況下,是否得報請少年法庭法官核發同行書,將少年 同行到場?(25分)
- 第 1 題申論題
108 年6 月19 日由總統公告施行之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乃依同心圓理 論,而對曝險少年採「行政輔導先行,以司法為後盾」之作法,請依新 修正規定,對其立法理由及具體規範詳予說明。(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依108 年6 月19 日總統公告施行之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本法) 之規定,少年法院依其審理之結果認為係屬毋需移送檢察官之少年保護 事件時,其可為如何之處置,請依本法規定詳予說明。(25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追訴,依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有何限制規定,是否 有例外之情形,請詳予說明。(25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請依108 年6 月19 日由總統公告施行之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 條 之1,關於塗銷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規定,就下列問題,詳予說明: 少年法院於何情形下,應通知保存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 機構及團體,將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12 分) 本條所謂「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其範圍為何?其與少年及兒童保 護事件執行辦法第31 條所規定應通知各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 料之機關(構)塗銷之範圍有無不同?(8 分) 本條所謂「塗銷」,目前之實務作法為何?(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論者有謂少年虞犯尚未實際觸犯刑罰法令,參照兒童權利公約有關司法 處遇應具最後手段性意涵,主張就虞犯應採取由行政機關先行輔導,於 輔導無效果時,再由司法機關處理之「行政先行」措施。 試述虞犯之定義、虞犯事由及其需保護性為何?(15 分) 試基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基本精神,說明自己贊成或反對上開「行政 先行」主張之理由?(10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保護事件之審理期日應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 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並通知少年之輔佐人。試分別說明: 該規定所稱「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涵義為何?如少年之法定代理人 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而未到場應如何處理?(13 分) 輔佐人在少年保護事件的處理程序上有何職責?(12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少年事件處理法雖以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為目的,但在保護優先的 前提下,亦有兼顧被害人權益之保護。試列舉少年事件處理程序中對被 害人權益保障之相關規定,並分述之。(25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少年刑事案件與保護事件各有不同的處理程序。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中 就刑事案件設計有從刑事程序中回流依保護程序處理之二種機制,試分 述其規定。(2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請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 條之1 所規定之「受告知之權利」。(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少年A 因竊盜案經甲少年法院(庭)裁定感化教育處分,少年A 母親B 不服,向乙 高等法院抗告,經乙高等法院少年法庭以抗告無理由,予以裁定駁回後,少年A 滿 18 歲後又因他案經丙地方法院判處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確定。試問:依少年事件處 理法第45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何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處分?(25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緩刑之制度具有教育刑之特質,其在少年刑事案件之運用更具意義,請說明少年刑 事案件中宣告緩刑之要件。(25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少年A 於未滿18 歲時,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少年法院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4 條第1 項規定,認以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而依保護事件 之調查、審理程序為保護處分。5 年內,A 已滿18 歲,再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被移 送,此時檢察官得否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或應直接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2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請申論全件移送原則之意義。(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少年事件調查報告之功能,係在於協助少年法院法官調查少年非行或虞犯事實,發 掘行為背後成因,瞭解少年需保護性之有無,提供少年法院法官決定宜否為保護處 分,請申論調查報告內容涵蓋項目。(25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丁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監控某國中不良幫派組織,查知該組織成員綽號「黑玫瑰」 之少年(國中生未滿18 歲)與同校同學數十人(均為未滿18 歲之少年)組成「玫 瑰」幫之犯罪組織,在校園內進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媒介同校之學生與他人 為性交易等犯罪行為,認有對該組織首腦「黑玫瑰」、少年成員之住處、學校等處 搜索之必要,因而經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刑事庭輪值法官聲請搜索票,請申論此時 值班法官應否核發搜索票?(25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請申論外國少年在我國從事犯罪行為或有虞犯之情形,經少年法院為處分或刑之宣 告後,後續應如何進行處理?(2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少年甲因嫉妒父母溺愛其弟乙,一日與乙爭吵,持菜刀砍殺乙,乙當場死亡。請試 論少年法院(庭)如何進行後續程序?(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少年法院(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裁定移送檢察官,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之少年刑事案件,如經嗣後繫屬少年刑事案件之第一審、第二審 少年法院審理結果,認少年所犯之罪並非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時,法 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試敘述少年事件處理法「不公開原則」之內涵。(25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少年受裁定保護處分合併「禁戒、治療」處分之情形,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定有相關 規定,請試論應如何執行之?(2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 條規定,虞犯事件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有關少年虞犯行 為是否應由司法直接介入處理,向來存有不同觀點,試就其正、反意見及折衷觀點 詳述之。(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1 條規定,少年法院法官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而該法第32 條則規定,審理 期日「應」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試基於少年事件處 理的基本精神,析述此二規定對於少年在調查、審理階段之受成人陪同在場權,有 無寬嚴不一之情形?(25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受收容或羈押之少年,應分別收容或羈押於何處?其立法 用意何在?試申述之。(25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少年隱私權有何特別保護規定?試列舉之並概述其立法用意。 (25 分)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