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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 少年事件處理法
觀護人 106 年少年事件處理法考古題
民國 106 年(2017)觀護人「少年事件處理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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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考選部
切換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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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下載題目 (.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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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申論題
請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 條之1 所規定之「受告知之權利」。(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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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申論題
少年A 因竊盜案經甲少年法院(庭)裁定感化教育處分,少年A 母親B 不服,向乙 高等法院抗告,經乙高等法院少年法庭以抗告無理由,予以裁定駁回後,少年A 滿 18 歲後又因他案經丙地方法院判處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確定。試問:依少年事件處 理法第45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何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處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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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申論題
緩刑之制度具有教育刑之特質,其在少年刑事案件之運用更具意義,請說明少年刑 事案件中宣告緩刑之要件。(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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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
申論題
少年A 於未滿18 歲時,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少年法院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4 條第1 項規定,認以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而依保護事件 之調查、審理程序為保護處分。5 年內,A 已滿18 歲,再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被移 送,此時檢察官得否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或應直接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25 分)
觀護人 106 年其他科目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刑法
心理學
法學知識與英文
犯罪學
社會工作概論
諮商與輔導
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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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心理測驗與個案研究
觀護制度與犯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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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知識測驗(一)(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數的推理)
綜合知識測驗(二)(本國歷史、地球科學、英文)
觀謢制度與犯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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