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觀護人 106 年少年事件處理法考古題

民國 106 年(2017)觀護人「少年事件處理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請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 條之1 所規定之「受告知之權利」。(25 分)
少年A 因竊盜案經甲少年法院(庭)裁定感化教育處分,少年A 母親B 不服,向乙 高等法院抗告,經乙高等法院少年法庭以抗告無理由,予以裁定駁回後,少年A 滿 18 歲後又因他案經丙地方法院判處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確定。試問:依少年事件處 理法第45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何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處分?(25 分)
緩刑之制度具有教育刑之特質,其在少年刑事案件之運用更具意義,請說明少年刑 事案件中宣告緩刑之要件。(25 分)
少年A 於未滿18 歲時,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少年法院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4 條第1 項規定,認以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而依保護事件 之調查、審理程序為保護處分。5 年內,A 已滿18 歲,再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被移 送,此時檢察官得否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或應直接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