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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112 年少年事件處理法考古題
民國 112 年(2023)觀護人「少年事件處理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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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2 年6 月21 日總統公布施行之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
稱本法),其中為落實憲法第8 條對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本法係為維護少
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置之特殊保護制度,暨兒童權利公約第40 條關於
少年司法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明定有關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之
事件,在司法警察機關移送少年法院前,得對少年實施同行、逕行同行
等強制處分程序,請依新修正規定,對其立法理由及具體規範詳予說明。
(25 分)
王OO 係民國97 年5 月11 日出生,明知愷他命(以下簡稱K 他命)、
硝甲西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
品,依法不得施用,竟基於施用K 他命、硝甲西泮之犯意,於112 年7
月1 日14 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O 路O 段O 號之友人住處,以將K 他
命粉末摻入香菸內再點火吸食,又將毒品咖啡包混入蠻牛飲料後飲用等
方式,施用K 他命、硝甲西泮各乙次,嗣於112 年7 月2 日11 時48 分
許,在新北市中和區O 路O 段O 號前,員警見王OO 形跡可疑乃上前
盤查,當場查獲含硝甲西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 包(驗餘淨重1.3822 公
克),經警於同日12 時53 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檢出K 他命呈陽
性反應,始供承上情。試問:(25 分)
王OO 先後所為,是否屬於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 條第1 項所定應
處理之情形?
司法警察官於執行職務時,知王OO 有上述情形,應如何處理?
司法警察機關如何處理採集之尿液及查獲之毒品咖啡包?
對於少年犯罪之緩刑宣告與成年人犯罪者,少年事件處理法有何不同之
規定?(20 分)
少年法院為保護處分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
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
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
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 條第5 項
規定)。試問:
新北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如對有施用第三級毒品K 他命、硝甲西泮等
曝險行為之少年王OO 進行輔導後,經評估認由少年法院處理,始能保
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敘明理由並檢具輔導相關紀錄、有關資料及證
據,請求少年法院處理,如果您是少年調查官,如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9 條、第42 條第5 項及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等規定進行少年需保護性之評估?(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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